(15) 这一原则要求,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活动中,应视为两个互无关系、毫不相干、处于竞争状态的独立单位的交往,其内部交易价格,应按这两个单位讨价还价所确定的价格为准。当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服务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独立竞争”原则计算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如按此价格计算,母子公司的交易额高于母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格,即可按“独立竞争”的交易价格增加母公司的所得税额,提高其纳税额。
(16) 过多关联交易的存在,容易造成上市公司对关联企业的倚重,使其证券交易对象限于其关联企业,从而造成证券交易成为纯粹封闭式的“生产车间”①。这种封闭化倾向,是对证券市场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的扭曲,有损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7)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行为若过多地倚重与其关联企业进行,会使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和生产上承担因关联交易产生的风险,基于这种风险,上市公司随时会面临着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证券交易的监督和审查,从而影响上市公司本身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18) 当关联交易时,会致使交易方股票被抛售或低价交易,引起证券市场动荡,出资者在此情况下往往丧失其投资兴趣,致使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被大幅度减少甚至全部抽回,造成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损害并进而损及证券市场健康运行。
(19) 根据特拉华
公司法,如果经过完全的信息披露,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一项关联交易就可被同意或批准,(1)大多数利益相关董事同意;(2)大多数股东同意;或(3)对公司来说该交易是公平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遵守了以上程序,但如果交易实际上并不公平的话,法律可对此进行干预。美联邦
证券法对关联交易作了如下规定:(1)在证券首次发行或自其发行以后,若关联交易额超过6万美元,交易双方对其交易行为应予披露;(2)对交易的关系与交易的数量都应予以公开;(3)若交易采取的不是一般的商业办法,购买者应报告其成本;(4)上述信息都应是在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5)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由SEC(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来负责管理。
(20) 史际春 邓峰 《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 第30页
(21) 史际春 著 《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出版 第77页
(22) 参见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第8——14页
(23) 史际春 邓峰 著 《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第152---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