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本位及社会利益原则与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整
从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这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再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绝对替代,而只是将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为,如市场经济中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但尽管如此,社会本位受到青睐,无疑为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的建立营造了适宜的氛围。对社会本位的日益关注必然衍生出社会利益原则。在对母子公司关系而言,尤其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企业集团以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和公营企业存续与运行的价值评判上,社会利益原则得到了突出的强调。可以说,在当代,企业特别是大规模的母子公司集团已被作为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看待;母子公司集团的行为也被当作社会的行为来认识;企业及其行为的价值已不仅仅体现为增进微观利益,其经济价值只有在符合或有利于社会整体功利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肯定性的评价,尽管符合或有利于社会公理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注重社会整体功利的政治,伦理意识上升为一种法哲学思想,便导致了立法对社会利益的偏重。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即是这一偏重的结果。其主旨之一,便在于矫正和克服自由企业制度所固有的偏离甚至损害社会利益的趋向。
(三)、社会公平理念与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整
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从注重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关注,也相应的使社会公平理念得以出现并获认同。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所蕴涵的价值判断之一,是对意思自治的高度尊重,认为当事人以其真实意志自由地交易行为,这是最富效率的。社会本位在关注社会利益的同时,亦注意到了当事人自由交易的非理性行为趋向,认为惟有消除这些非理性现象,社会本位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在当代西方国家,消除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现象被视为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其要旨是要通过“国家之手”,建立有益于社会公平理念的回归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秩序。母子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引发出一系列的道德危机,如使作为弱者的中小企业、少数股东时刻暴露于受欺躏的状态,使债权人面临着众多的信用风险,都使这会公平原则倍受扭曲。综观世界各国关于母子公司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无不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平的挽救。而这恰恰与经济法对社会公平理念的追逐相伴而生,也在印证了经济法对社会公平的回归所做的努力。
(四)、平衡协调与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每一个社会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注26) 任何社会关系都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母子公司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母子公司规制法处处体现着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平衡协调思想。如使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协调;使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权益得到平衡协调;使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协调;使作为上市公司的母子公司与其它上市公司以及其股东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协调;使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母子公司与其他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协调;使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目标得到平衡协调;使有限责任原则之适用与社会正义之背离得到平衡协调等等。概言之,母子公司规制法的平衡协调原则集中体现为其根本价值取向——正确调处社会主义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母子公司(企业集团)等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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