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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整中经济法理念之展现

  三、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整中经济法理念之展现
  (一)、国家干预与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整
  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全局性利益之考虑,国家将其意志不断深入至社会经济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经济的干预法律制度,这是近世,尤其是本世纪30年代以来各国经济,政治和法律等领域中所呈现出的最为耀眼的现象之一。国家经济干预职能的强化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不仅确立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有意识的宏观控制,而且也使作为国民经济微观基础的企业的运行机制展现出一些新的时代特色。事实上,无论怎样信奉自由企业制度,当今世界各国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企业运行实施间接甚至直接的干预;无论国家经济敢于的具体方略是否是专对企业而提出,他们对企业的运行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对母子公司关系进行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在于母子公司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母子公司关系界定不明确,易为国有资产流失打开方便之门。(2)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易产生负面影响。易产生永久性的封闭管理体制(因为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实际上间接控制了自己的股份);易发生公司资本空虚,导致泡沫经济(资本被无限制的重复计算和相互增加,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还容易发生董事为个人利益滥用表决权的现象,从而引发不公平的股份交易(注24)。(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地位易损害子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由于母公司处于支配地位,母公司根据其自身利益或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可能对子公司造成损害;此外,由于少数股东(又称“局外股东”)在子公司中处于从属地位,同样也产生了其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4)母子公司间经济联系与法律责任脱节的现象易导致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鉴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地位的存在,在由于母公司的原因造成子公司负有超过子公司本身所能承受的债务时母公司会借口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来逃避其责,显而见之,这样有悖于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获清偿,从而损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5)母子公司易导致垄断,损及市场竞争机制。母子公司是企业联合的一种高级形态,往往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实力,由企业的趋利性本能所决定,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公司极容易利用本身的优势,操纵其他企业和市场,限制竞争甚至扼杀竞争,窒息市场活力产生垄断。当前,我国大型公司集团的垄断特别是行政性垄断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倍受世人关注。(6)母子公司易引发证券交易法上的关联交易问题。关联交易是证券交易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含义是指当进行资产交易的双方中,有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权或双方拥有同一个股东时,则这两个公司间的资产交易可以界定为关联交易(注25)。通常,关联交易是和企业购并,特别是“买壳上市”密切相关的。关联交易并不一定都是非法,但如果不对其加以规范,极易损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即为证券交易法上关联交易的典型形式。(7)母子公司易引发税法上的避税问题。由母子公司之间的经济联系性所决定,在母子公司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发生扩大成本、转移支付、交换摊销费用等方式逃避税负的事情,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当今跨国公司已成为一支强大的经济力量,而子公司的所在国(东道国)又多为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下,强调反避税对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各国法律几乎没有对母子公司的运行置之不问的,较之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运行,对母子公司关系进行干预更具必要性,运用“国家之手”直接干预母子公司关系已成为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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