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母子公司与反垄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容易滋生垄断,妨害公平竞争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国政府又无不在鼓励其发展的同时,将其作为法律管制的重点,许多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的经济立法都是直接针对企业集团而作出的。(注10) 主要通过对母公司之购并禁止、母公司不当占有之禁止、母子公司间以及同受一个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交叉董事之禁止等制度的规定来实现对母子公司垄断问题的规制。
7、母子公司与避税禁止。避税是国际上长期存在的普遍的现象,避税行为的类型也多种多样(注11)。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发生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及在同一母公司控制之下的子公司之间的避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将母子公司之间的避税作为反避税立法的重点。(1)基于“报表课征”是世界各国均采用的征税方法,因母公司与子公司各有法人资格,各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在财务核算上它们也是各自独立的。但对于母公司的股东来说,以母公司为核心组成的子公司群体的财务状况直接牵涉到他们的利益。因而法律上也要求母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应包括子公司的部分。这即是说,母公司除了要制作自己的财务报告外,还要制作公司集团的财务报告。(注12)(2)通过转移定价方式以规避税收是母子公司避税的典型方式,在国际上各国关注最多的是跨国公司利用内部价格逃避税收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注13):A、东道国政府对内部转移价格的法律规制。主要措施是确定“公平价格”标准,运用“比较定价”原则。(注14) B、母国政府对内部转移价格的限制。其所运用的主要原则是所谓的“独立竞争交易原则”。(注15)
8、母子公司与证券交易法之关联交易禁止。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中甚至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由此造成交易双方在利益上有牵扯,这样易于引发证券交易封闭化倾向、(注16)易于造成上市公司承担过多的关联企业风险、(注17)易造成对股东权益的损害及对投资者投资信心造成消极影响。(注18) 证券立法的着眼点往往在于交易双方对其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遇有损及市场秩序之情形时,才由有关证券管理机关予以禁止。我国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其立法基调亦在此。世界各国均有相关规定。(注19)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注20)。是一个独立的基本法部门。经济法能够就经济领域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以及对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综合调整,是调整市场经济下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因为纯粹私有制及自由放任经济引起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改采取“国家干预” 、“宏观调控”、“混合经济”、 “管理贸易”、 “组织经济”等新的理念和做法,扬弃绝对自由主义和公私法截然划分的传统,由国家政权涉入生产流通过程乃至企业组织的结果。它滥觞于本世纪初的德国,发展至今,可以说对于每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已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诸如国有企业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交易法” 、美国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均为典型的经济法(注21)。经济法是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管理的社会化和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由于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与有形的宏观调控之手协调并用,由于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由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孕育产生并蓬勃发展的(注22)。它以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相统一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注23)。以社会责任为其本位,同民法,行政法一道共同承担着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神圣使命,发挥着其独具的不容有其他法律部门所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