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义务具有财产给付的特点。纳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财产的转移、是财富的再分配。纳税人向国家给付转移财产(表现为应税数额)是纳税人义务的核心。
3、纳税人的义务具有先期履行性。大多情况下,纳税人义务的履行都具有不可动摇的前期兑现的要求。非有法定理由,纳税人均负有先行缴纳法定数额税款之义务,甚至于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权利的取得和享有都要以纳税人义务的履行为先提条件。
(二)、纳税人义务的内容
纳税人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先期义务。纳税人取得纳税人的资格从而享有权利承担纳税义务需要纳税人事先履行一些义务,而这些义务是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同时也是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先行义务。具体说来:
(1)、办理纳税登记义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就其经营活动而于开业、歇业之前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律登记手续,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为以后实际履行纳税义务作准备。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税务执法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2)、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相应纳税凭证、要求纳税人限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文件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故意漏报、拒绝申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协作义务。纳税人有义务依法协助税务机关的工作,以保证税收法律关系的正常进行。这些义务有:
(1)、接受帐簿、凭证管理的义务。纳税人的帐簿、凭证是税收征管中其应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的计算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置帐簿、计帐凭证、完税凭证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2)、配合检查义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纳税人有义务接受检查,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财务报表等,不得隐瞒、拖延,不得伪造,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3)、及时无拖延地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提供有关信息外,还须提供包括纳税人主体变动、经营范围及规模的变化、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等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计算纳税数额的依据。
3、支付应税数额义务。这是纳税人整个纳税义务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纳税人应忠实地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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