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税法上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权利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①是法律对权利主体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且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所能够获得的救助和补偿。纳税人的权利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应当得到的法律对其利益的确认、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第一,纳税人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同税务机关的职权一样,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亦是法律所规定的,即纳税人的权利内容应以法律的规定为限。这是依法治税原则的根本要求。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甚完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其法定性,问题的解决只能是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
  第二、纳税人的权利具有先决性。纳税人的大多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均需取决于一定的先决条件,即纳税义务的履行。这些权利要么与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发生,要么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可发生。离开纳税义务的履行而谈纳税人的权利只能是泛泛的空谈而已。
  第三、纳税人权利实现的条件性。纳税人有些权利的实现,须以税务机关忠实地依法履行职责为条件。离开税务机关为维护和保障纳税人实现权利的努力和所尽的职责,纳税人的权利只能是不现实的可能和纯粹的纸面上的利益。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1、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系国家宪法赋予之不可剥夺的人的基本权利,对与税收法律制度来讲,此权利仅适用于纳税自然人。非经法庭审判并认定为有罪或应承受行政人身自由之处罚,或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对纳税自然人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裁决,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税收征管机关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2、人格尊严权。此一权利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人格尊严的保护,即税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保护和尊重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即使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时,亦应注重纳税人的人格尊严权;其二、对纳税人的“推定忠诚”制度,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即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纳税人确有违法的事实或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应首先推定纳税人是忠诚的、足以信赖的和无过错的,直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确有违法行为税务执法机关方能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3、信息知悉权,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前纳税人有权知悉与其纳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纳税数额的计算方法。如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致使纳税人对其纳税信息掌握瑕疵,纳税人有权提起抗辩,拒绝履行纳税义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