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是有制约的。美国在
刑法上首先规定,如实供诉的被告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其次,陪审团强迫证人作证的权利和检察官强行搜查的权利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上两点的结合是对沉默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英国也于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三. 沉默权之利弊
应当看到,沉默权的确立,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促进法制的正当化,文明化和科学化,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但是另一方面,也从一定意义上削弱了追究犯罪的力度。
质疑“零口供规则”
一. 何谓零口供规则
所谓零口供规则,其内容是:“当侦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诉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诉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
二. 零口供规则的实质
(一) 零口供规则实质上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去除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有罪供诉的基础上进行立案、侦察和起诉。我国1996年《
刑事诉讼法》在明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理论上来说,有罪供述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唯一或者必须的证据,但口供有而是一种由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反对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口供,但却不能因此而排除口供的证据效力。零口供规则看似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则违反了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越法律,是司法越权的表现。
(二)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体现。而对于零口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允许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那就应当同样允许他们作有罪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