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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性批判”之四:报应主义还是功利主义?—关于刑罚根据的理论探讨

  由此可见,报应和功利存在着矛盾对立的一面,但更有其内在和谐统一的一面。两者的矛盾对立决定了两者的不可替代和互相制约;两者的和谐统一决定了两者可以在一个刑罚体系种同时存在、和平共处;因此,理想的刑罚制度应当对报应和功利进行整合,使之成为设定刑罚权及其限度的统一根据。也就是说,国家对犯罪确定和适用刑罚,既要受报应和正义观念约束而使刑罚具有伦理和道义基础,又应当受目的性观念引导追求社会功利目标。报应观念强调刑罚要以体现犯罪行为恶害和行为人罪责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要罪刑相适应,为刑罚确定了适用前提和合理限度;功利观念强调刑罚为预防犯罪服务的目的和效用,刑罚量的设定应当适应消除体现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可能性的需要。功利观念既指明了根据报应观念确定的刑罚的运动方向,同时,报应观念所许可的刑罚调整区间也为根据目的要求调整刑罚份量提供了必要的余地。这样,预防犯罪的功利目标就完全可以经由报应的刑罚的痛苦而得实现。
  我们强调报应与功利二元统一,绝不意味着我们主张在设定刑罚时将报应和功利等量齐观,也不表明我们否定两者的矛盾和对立。但我们认为,在以报应为基础的社会正义观念还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判断的现代社会,报应观念始终应当是确定刑罚限度的决定性的依据。国家对罪犯确定和适用刑罚,首先应当考虑报应的需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相当的刑罚,在此基础上,然后再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报应刑罚所许可的刑罚区间内对刑罚量进行调整,使刑罚量尽量适应消除人身危险状态、实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功利目的的需要。刑罚对功利的追求如果超越了报应观念所许可的的最大刑罚边界,就会陷入纯粹功利主义,就潜藏着侵犯人权、破坏法治的巨大危险,并将妨碍刑罚功利的最佳实现。各国刑罚运作的实践证明,不讲目的的纯粹报应主义因其背离时代前进的步伐早已成了昨日黄花,而脱离刑罚正义限制的纯粹功利主义也不可能实现刑罚的理想效果。西方各国刑罚从早期的威慑刑向十八世纪的报应刑转变,再向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教育刑转变,以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报应刑的重新抬头,充分说明刑罚价值取向上的偏一的选择是注定要失败的。当代西方国家刑罚普遍认识到了单纯教育刑重返社会的功能局限及其忽视刑罚保障人权的机能的缺陷,纷纷求诸于刑罚的报应性,企图以刑罚的责任概念和报应本质来限制刑罚的超量投入或投入不足。例如,美国1984年颁布的《量刑改革法》首次明确地将报应和威慑、重返社会、剥夺再犯能力共同规定为刑罚目的。该法同时还授权成立了联邦量刑委员会,负责制定联邦量刑准则,以消除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的不均衡现象,实现对犯类似犯罪的类似罪犯进行类似处理的量刑统一性的要求。现在,美国一些州也陆续制定了自己的量刑准则。从量刑准则的内容来看,基本上是立足于刑罚的报应性,坚持罪刑相当。但量刑准则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美国刑事政策已经回归到报应主义,而是报应性刑罚的基础上容纳功利主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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