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犯罪人的罪责相称的报应刑罚,在满足犯罪人的赎罪感的同时,还通过抚慰、平息被害人的恐惧、愤怒、复仇心理,满足公众抑恶扬善的伦理要求,重申了社会的正义理念,增强了社会伦理的力量。另一方面,刑罚自身固有的规范强化功能又能促进公众对规范的认同和尊重。刑罚的规范强化功能,源于
刑法与道德和法律规范体系的关系。如前所述,道德是
刑法的基础,
刑法是道德的极限。
刑法是对不服从包括道德规范、民商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的第一次调整的行为的第二次调整。
刑法通过刑罚表明了社会对不服从社会规范体系的第一次调整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强烈谴责,表达了社会对这些行为的反对态度,社会的反对态度越强烈,刑罚就越重。刑罚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能起到行为鉴别和规范强化的作用。刑罚越公正,越符合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状态和程度,就越能加强这种行为鉴别和规范强化作用。对刑罚的规范强化作用,许多学者都有明确的阐述。边沁一方面反对他的老师布莱克斯东把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混为一谈的见解,另一方面又认为刑罚可以给道德以助力。英国学者传统上认为刑罚就是对犯罪的一种道德谴责。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姆士·史蒂芬在《英国刑法史》一书中写道:“
刑法与道德评价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对于社会是健康而且有益的。 我认为,人们强烈希望罪犯被人人憎恨,希望施与罪犯的刑罚在设置上表达这种憎恨。”[8]瑞典刑法学者契连指出:刑罚的作用“与其说是用恐惧的手段遏制住人的行为,不如说是它拨开了人们的双眼,使他们能看到行为社会危险性,唤醒其良心,使其变得较为敏感。”[9]挪威刑法学者约翰尼斯·安德聂斯也认为,刑罚表达了对行为的权威性谴责,是道德觉醒的源泉,构成道德教育的基础,“刑罚除了可以防止现存的道德原则崩溃以外,在整个生命循环的过程中,它还执行着再教育和巩固道德禁忌的职能。”[10]刑罚强化道德禁忌和社会规范的潜台词就是加强了道德禁忌和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控制。可见,公正的报应刑罚所具有的这些效果本身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刑罚一般预防的内容,是一般预防目的得以实现的社会心理基础。因此,“只要基于正义与衡平的理念以及公正报应的原则,依据行为的程度与行为人的罪责,定出报应刑罚,促成社会大众在法情感上的共鸣,增强一般民众的法意识。在此种情况下,即能以此公正的报应刑罚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构想。如此,则报应刑罚即能与一般预防相调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