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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性批判”之四:报应主义还是功利主义?—关于刑罚根据的理论探讨

  3、刑罚的报应价值和功利目标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刑罚作为犯罪行为的真正法律后果,并不只是象康德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动的反动”或黑格尔所称的“法的否定的否定”。刑罚在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动的反动”或“法的否定的否定”的基础上,并不排斥刑罚追求一定的社会功利目标。事实上,同一刑罚完全可以同时包含满足罪犯的赎罪感、恢复社会公正的报应信息和威慑潜在犯罪者、矫正罪犯的功利内涵。刑罚的报应价值要求刑罚轻重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不得突破行为的界限适用罪刑不相适应的刑罚,因而报应具有节制或限制刑罚的机能,能够给刑罚的严厉性机制带上“手铐”。因此,报应刑罚在容纳功利刑罚的同时又能为功利刑罚确定公正而有效地实现刑罚功利目标的合理限度。就此意义而言,刑罚的报应价值对于实现刑罚的功利目标具有手段意义。报应是实现刑罚功利目标的必要手段。
  4、报应的效应涵盖了功利的内容,并且成为其必要前提和基础。
  报应与报复不同。报复只是以仇还仇,以恨还恨,对于他人对己所为的恶害,报之以更为严厉的恶害,用以平复自己的仇恨心理。它是一种出自人类攻击性本能的非反应性行为,具有情绪性、难以预料性、放纵和漫无节制等特点。报应虽然源于报复,但与报复有本质区别。报应强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与善、恶与恶务必形成对等的相称的关系。它是有节制的,报应所许可的刑罚强度只能以行为造成的恶害为限。在等价观念决定社会公正的判断标准的社会,报应代表了社会公正。正是报应的这种社会公正性使报应成为刑罚功利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突出地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公正报应产生的赎罪效应是刑罚特殊预防的必要前提。
  常识告诉我们,报应与赎罪犹如一体之两面,报应通常即意味着赎罪。但两者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基础。林山田先生正确地指出:“报应系出自外力的强制,以此外力的强制,来确保合理不容破坏的权威,犯罪人系被迫而为,是被动而消极的。相反地,赎罪系犯罪人出自内心的一种伦理上的自我谴责,是行为人自己的一种伦理行为,用以求得其‘伦理上的自由’。因此,赎罪是单纯个人的自我表现,它只有在个人的伦理态度上达到一定高度时才会产生,不能经由法律命令的强迫而出现。”[7]简言之,报应是外力的强制,赎罪是内心的觉醒。由外力的强制内化为内心的觉醒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刑罚由外力强制演变为内心觉醒,取决于刑罚的公正、罪犯的赎罪需求以及适当的诱导。根据犯罪人伦理意识的差别,有的犯罪人在犯罪后即产生赎罪的需求,希望通过赎罪摆脱良心上的痛苦,求得心理的平衡。在此情形中,对罪犯适用与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相当的刑罚,就能满足犯罪人的赎罪需求,解除其因犯罪所产生的道德债务,使其从犯罪的负咎感中得到解脱,获得道德上的新生。有的罪犯在犯罪后虽然没有产生赎罪需求,但通过对罪犯适用公正适度的刑罚,并辅之以必要的诱导,在多数情况下,仍然可以诱发罪犯的赎罪心境,并通过公正刑罚所给予的惩罚和痛苦,满足其赎罪感。公正刑罚所产生的这种赎罪效应为进一步矫正罪犯的犯罪人格,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契机,是有效的特殊预防的必要前提。可见,公正的刑罚报应,能够促成罪犯的赎罪能力和赎罪的心理条件,并满足其赎罪感,使其形成对犯罪行为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谴责,促成良心的复苏和自我反省,从而真正发自内心地悔悟而改过自新。这时,作为报应的赎罪过程实际上已经蕴含了教育和矫正的功利内容。
  (2)公正报应所产生的强化道德禁忌和社会规范的效果是刑罚一般预防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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