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庸之道:报应与功利二元统一论
我们认为,如上分析,刑罚的报应性和功利性形式上确有其对立、冲突的一面,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其指向性是回顾性的,强调的是刑从罪生,罪有应得,罪刑相当;功利着眼于未然之罪,其指向性是前瞻性的,强调的是刑须制罪(必要条件)和刑足制罪(充分条件)[3]。两者无论在刑罚权行使的对象(刑罚的质的规定性)还是在刑罚量的合理限度(刑罚的量的规定性)上都存在对立性。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认识到了报应和功利之间的这种对立性,但却将其绝对化。我们认为,报应和功利之间的上述对立只有相对和形式的意义,两者在形式对立的表层之下蕴藏着内在的统一,存在着相互妥协和调和的余地。
报应和功利的内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1、报应所体现的社会公正价值和功利所追求的社会功利目标共同服务于
刑法的根本任务。
刑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以实现国家的政治统治。理想的政治统治应当同时建立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功利的基础之上。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构架物,是特定的利益集团为满足维护其既得利益、实现对其他利益集团的强权统治的需要的产物。需要是功利之本。对特定功利目标的追求是国家主权(刑罚权是和平时期国家主权的最集中的体现)行使的永恒的动力。另一方面,强权合乎公理才有其道义基础。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之上的政治统治才能获得社会伦理的支持,奠定牢固的社会正义基础。因此,为了充分地实现
刑法维护政治统治的根本任务,刑罚就必须同时体现社会功利性和社会公正性。事实上,公正和功利并非截然对立、不共戴天的范畴。从概念上分析,公正属于关系范畴,功利属于实体范畴。作为关系范畴,公正就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持平衡、摆脱偏颇。“公正可以被理解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利益的平衡”。[4]而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现和维持这种平衡(即在维护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的同时合理地调整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本身又体现了社会的最高功利。从此意义上讲,公正也是一种功利,而且是最高功利。作为实体范畴,功利体现为对特定利益的追求,当所追求的利益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利益关系的平衡即公正时,它本身也会获得公正的内涵。[5]从康德道德报应主义的实现
刑法的绝对命令、恢复道德秩序,到黑格尔法律报应主义的对法的否定的否定、实现
刑法的定在,再到宾丁规范报应主义的对规范的否定的否定、维持法律秩序,我们都看到了他们自己主观上不愿承认的刑罚功利的影子。因此,功利和公正都应当是国家行使刑罚权时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合乎功利的公正和合乎公正的功利无疑则是最优地实现
刑法任务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