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三种不同的受教育权
杨支柱
【全文】
记得在去年的某个时间看过一则电视新闻:某地小学生中途辍学严重,学校请求县法院强制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经过县法院上门定传
义务教育法并晓以利害,许多家长已再度送子女上学。
这由报道唯一正确的地方是它讲到了每一个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而凸现了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青少年或成人上大学、读研究生的受教育权的区别。但是整个报道给人的感觉,却是学校或法院所代表的国家享有教育权,儿童和他们的家长负有上学和送子女上学的义务。虽然电视所报道的情况比较顺利,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实际生活中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个儿童死活不肯上学或根本不适合上学怎么办?强行把他们扭送到学校吗?这跟监禁有什么区别?还有象大发明家爱迪生那样的天才人物,在这种搞法下定不要被彻底葬送? 如果家长没有钱送子女上学怎么办?让他们忍饥挨饿或露天席地送子女上学吗?受教育比活命更重要吗?即使政府认为应该这样,这能够强制执行吗?无论是对这种亦贫家庭的父母罚款或者监禁,都只能使这样的家庭更加贫穷,更加无送子女上学!
从法理上讲,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儿童,而儿童的受教育权又是由两种权利构成的: 一种是亲属法上的受教育权,其义务主体是父母或监护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行为能力时); 一种是
义务教育法上的受教育权,其义务主体是国家。
儿童享有亲属法上的受教育权,并不意味着父母必须送子女上学,而仅仅意味着父母有给子女以适当的教育的义务。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何者为适当的教育,父母完全可以决定送子女进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或教会学校,也可以决定不送子女上学而替他们聘请家庭教师(这特别适合于天才儿童和残疾儿童),还可以自己担任子女的“教师”(这并不要求父母有任何学历,因为教育的内容并不限于书本知识,例如一个不识字的父母完全有可能教给子女以适当的生活常识和劳动技能)。他人可以依据其言论自由权而评论做父母的是否给了子女以适当的教育,但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这些被非议的父母。从法律上讲,父母是子女主张权利的法定代理人;从情况上讲,也没有任何事实或理由能表明他人对儿童的关爱会超过儿童的父母。所以他人只能对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的做法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不能代替或强迫父母做决定。学校尤其没有资格代理儿童主张受教育权,因为在收费教育的情形下,学校在这一问题上与家长有利益冲突。学校代理儿童向家长主张受教育权,就象商店代理儿童向家长主张吃零食权(儿童的受抚养权中确实包含这种权利,因为多餐少食是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而“多餐”事实上只能由三餐加零食构成)一样荒唐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