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方法,如调查、统计、观察、访谈、文献分析、模拟实验等,使之具有科学性。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法学只重注释、大谈空论的旧习,甚至会引起法律思维
方式及整个法学的改革。
在分析方法上,应该抛弃过去那种简单的引经据典的论释之风,革除片面肯定
或否定一切的形而上学态度,而要借鉴比较科学的规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分
析法律规范自身的一些纯理论(如法律体系、制度、结构、概念、渊源、规则等),
使法律的规范理论具有可证性、逻辑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科学运用,将淡
化法学的意识形态色彩,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在比较方法上,要吸收多学科(如历史学、人类学、文化研究)的成果,分析
不同国家、地区、民族或法系的立法、司法的文化特征,研究“文明法”与土著“
野离法”之间的冲突与和谐,探讨民族的法律意识、公共舆论、理论思潮对法制建
设的影响,从而改变传统法将比较方法用于低层次的法律条文比较的局面,拓宽比
较法学的研究领域。
近几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在法的概念与本质问题上有所进展,但从内容到体系上
还没有全面的创新,虽然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论点具有发聋振聩的意义,但没
有以此为核心形成理论法学的新体系,贯穿教科书的还是阶级斗争这条政治线索。
我们认为,改变这种状况,法学理论研究应在“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展开,
从“应然”方面讲,法学理论应该以探讨法的内在价值精神与外在形式以及运行机
制为己任,将自然法思想与实在法思想熔于一炉,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法学体
系,在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功能论及规范论等方面有所创见;另一方面,我们应
在法的“实然性”方面下功夫,对有关法的现象和实践进行社会学的可行性探究,
着眼于对现实中法律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可操作分析,依据实证调查的材料进行“实
然性”的描述。
总之,法学方法的发展与法学理论本身的发展是同步的,相辅相成的。没有发
达的法学理论,不可能指望会有发达的法学方法论体系;而没有完善的法学研究手
段、方式和方法,也不会有法学理论的发达。为了繁荣法学,不单只是发展法学研
究方法,还应同步发展法学理论。
原文载于《云南社会科学》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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