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怎样的法”,或者说,它过份强调了“书本上的法律”,而忽视对“行
动中的法律”的研究,甚至往往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因而往往造成理论是理论,现
实是现实两不管的分裂状况。法学研究没有一套自己成熟的方法论体系,法学研究
者们满足于书斋里的冥思苦想、或研讨会上的大声疾呼、或法学教育上的课本讲释;
满足于“坚持原则”、“不出理论方向性错误”的宗旨;在研究中,习惯于从概念
出发,围绕概念立论,不能用现成的概念去剪裁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有些人口口
声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但并没有真正能够将马克思或恩格斯关于法律的
经济观、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发展观、联系观、矛盾观、实践观具体化为法
学研究的实践方法;有些人口喊要进行社会调查,然仅仅停留在“从社会中来,到
社会中去”的肤浅层面,对于进行调查所需要的周密计划、准备安排和设计,如问
卷的设计,访谈的对象,实验、观察的要求,资料、文献的处理与分析等等很少问
津;致使我国的法学研究存在着抽象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多,而具体的经验和调查少,
有些论题虽然涉及现实关系,但叙述起来仍然是抽象、笼统的推理。有些实践性很
强的论题,本应认真联系实际予以研究,但却很少有人涉足。例如,我们强调社会
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但很少有人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际情况;肯定在社会主
义制度下公民享有平等、广泛和实在的民主权利,却不去分析我国公民权利的实际
状况;论述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又很少研究法的适用的实际过程和社会效果
等等。
目前,我国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经常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理
论脱离实际的倾向,很多问题的研究具有“教条主义”的痕迹,法学研究仍限于简
单、枯燥、空泛的说明上,在这些方法的指导下,法学理论基本上还属于传统的、
僵化的、陈旧的、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它表现在思维模式上,过份强调意识形态
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验的科学态度,一些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对官僚意识形态
的论证、注释和宣传,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
神。仍然唯书唯上,崇尚权威,不尚创新;在立论的出发点上,用阶级关系这种简
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具体的社会关系,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固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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