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回顾与前瞻
田成有
【全文】
现代中国法学的研究者们普遍感到了“法学幼稚”的沉重压力,有一种担负重
任的心愿和使命,学者们在困惑、反思中进行进行艰难的突围与变革。笔者认识到,
摆脱法学幼稚的困境,推动中国法学的勃兴,必须更新法学研究的方法,转变对法
律研究的思路。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较之于自然科学和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都属于
年轻的、晚起的学问。如果说社会科学的整体运动和发展缘起于自然科学的每一次
冲击,那么法学则受动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双重交互影响。法学在其发生
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表现出某种机械的适应性。社会科学的某些
古老的学科(如哲学)直接决定着法学的发展形式和发展水平。
作为晚起的学科,法学没有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独有的方法论体系,它缺乏独
特的方法结构和指导工具。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与法学的发展同
步进行的,而法学的发达又与之法的发达与否密切相关,一般的科学方法论和其他
学科专有的方法论往往被法学所吸收,或者经过过滤、加工和改造变异出带有法学
性质的方法。
一、中西方法学研究的方法回顾与评说
在西方,古典时期的法学研究依附于政治学和哲学的研究。 在方法上注重法
学问题的哲学概括,这种研究视野为后世的西方法学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开始了西
方法学的最初实践。到了中世纪,法学基本上体现神权的统治,法学和其他思想都
是“神学世界观”的体现,都是神学的附庸。在法学研究方法上,法学的哲学思考
被经院主义的繁琐论证所取代。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自治城市
的建立,形成了新的职业法学家集团,他们积极地开展了对法律的研究,逐渐出现
了与神学法学相抗衡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在方法
论上,这两个学派以分析注释为主,兼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恢复了罗马法学的
理性主义传统,使以往的法学研究手段和方法日趋丰富,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原来学
科的影响,带有某些纯粹的法学属性,但还没有形成法学方法的有机体系。在17─
19世纪,近代法学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先后形成了四个成熟的法学流派,即古典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