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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其对策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其实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使法律得以实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如何适用法律,都是司法机关所必须充分考虑的。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的经济交往突飞猛进,涉及现代经济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不是一国的法律所能调整的,而是需要由相关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特别是WTO 的成立,各成员国就必须在自己承诺的范围内,自觉接受其法律规则的约束。在处理具体国际经济纠纷时,所有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则和规范都必须加以适用。
  我国经济作为全球化经济的一部分,同样要受到相关国际性法律规则和规范的约束。在我国加入WTO后,其法律规则对我国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国际经济交往的纠纷和案件时,对法律的适用就应当改变以前那种只适用国内法的观念,特别是要改变那种认为国际性法律规范可以不加适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所有国际性法律规范,只要是我国予以承认和认可的,就都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都必须加以遵守和适用。因此,经济全球化必将促使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学习和研究国际性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以及WTO的所有法律规范。在涉及国际经济纠纷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既要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应适用相关的国际性法律规范,只有如此,才能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才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三)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司法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国家的司法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有些原则是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如司法公正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其价值取向。一个司法不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它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公开、公平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经济纠纷时,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而不论该当事人的国籍如何,不能只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而忽视外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公正是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所应该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是一个司法不公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是无法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接受的,也就不可能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就我国而言,司法公正原则也应当是我国司法机关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公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司法不公的现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对WTO 的加入,必然会对我国贯彻执行司法公正原则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司法公正原则有一个高度地认识,在办案中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自觉消除司法不公现象,树立良好的司法公正形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才能使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我国的司法充满信心和信任,从而扩大与我国的贸易额度,加大对我国的投资,使我国真正融入全球经济之中,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除司法公正原则外,国民待遇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重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来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项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法人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待遇。但这一原则已不仅仅适用于经济领域,在司法领域同样要适用这一原则,它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基础。当然,在司法领域的适用,它要以互惠、对等为前提。可以肯定地认为,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高,国民待遇原则的实现程度也就会越高。因为各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权益,必然希望本国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在别国的司法活动中享受国民待遇,而要享受国民待遇,它就必须给予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司法活动中以国民待遇。这样就促进了国民待遇原则在各国司法活动中的运用。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也应当根据互惠和对等原则,给予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国民待遇。这既是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司法的要求,也是我国在加入WTO 后所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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