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个方面是经济全球化和WTO 对我国立法工作所带来的主要影响。但它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影响并不仅仅限于这三个方面。它对我国其他经济立法工作以及民事立法,甚至刑事立法工作都将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为适用经济全球化和WTO的需要,我国应当对一些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全球化要求、不符合我国所承诺的国际义务的法律和法规及时进行修订,以便我国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去,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司法的影响及其对策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不仅仅表现在立法方面,它还表现在司法方面。任何国家立法的目的,都是要使所立的法律得到切实地实施。司法则是实施法律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领域,经济全球化必然促使各国的司法改革,使之适用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特别是WTO的建立及其相关法律规则的形成,使得各国的司法活动不能不考虑其法律规则。就我国而言,我国的司法毫无例外地会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在我国加入WTO 后,其法律规则对我国司法的影响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具体而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司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经济全球化将促使我国加快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所谓司法体制,在实施“三权分立”的的西方国家就是指法院的审判体制。如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及国会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在我国,
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司法体制”、“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概念。传统的观念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此,传统的司法体制也是建立在以公检法三机关为司法机关的基础之上的。严格地说,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不是司法机关,真正的司法机关应该是法院和检察院。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就明确了我国司法机关就是指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现在所说的司法体制,就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体制。在我国,无论是审判体制还是检察体制,都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不相适用的地方。这也是我国近年来加强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动因所在。改革的目标在于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司法腐败。
由于经济全球化是全球性的经济合作,其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超出了一国的界限,是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形成的。在经济合作过程中,合作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正常事情。纠纷一旦发生,就要通过各种途径加以解决,其中,司法途径是一种重要的选择。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多数属于经济纠纷,而与之相关的司法活动,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因此,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也主要是体现在法院体制的改革方面。我国的法院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划从上而下分为四级,在中央设最高法院,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高级法院,在各地级市设中级法院,在各县一级设基层法院。而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权利都没有独立,都要受制于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在这样的体制下,往往容易孳生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都可能利用自己的权威,非法干预司法,以保护其本地方的利益。此外,我国法院的内部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要受制于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对于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法官不得不加以执行。这种体制,也是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的。毫无疑问,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个国家的司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保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和提高司法效率。我国的经济已经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我国即将加入WTO,这就要求我国围绕这一目标,对我国司法体制加大改革的力度,加快改革的步伐,以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适用经济全球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