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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其对策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经济越来越显示其无穷的力量。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是其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其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协调一致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涉及了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且全面提高了保护水准,特别是将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整体力度超过了以往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就我国而言,近十几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我国还颁布了与保护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修改和完善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我国也注意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协调的趋势,尽量与有关国际公约相适用。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录音制品被擅自复制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在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上签了字。但与TRIPS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比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专利法中;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三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四是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五是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针对这些差距,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使之适用TRIPS的要求。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1、制定有关的法律
  TRIPS第35-38条详细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但我国还没有对此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尽快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另外,商业秘密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TRIPS比较注重对其加以保护,但我国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了一些规定,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因此,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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