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不能无序进行,而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为世界各国所共同接受的游戏规则。这就要求在全球经济领域有能够调整世界经济的比较完善的全球性的法律体系。毫无疑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经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为了实现共同有序的经济发展,必须有一套反映世界经济贸易现实情况的、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来规范各国的经济贸易行为,保障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竞争,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增长。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而成立的WTO的各项协议构成了当今世界较为全面的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它涉及各国共同承诺的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广泛领域。WTO现在的成员已达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它们都在适用这些规则。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可见,WTO的各项协议在世界经济贸易规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WTO成员共同约定相互遵守的一套多边贸易规则。由于WTO代表了世界经济的主流,因此,WTO的各项协议和规则,也就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主流规则,因而就具有了世界性,是一种世界性的规则。经过WTO 各国的共同协商和努力,WTO已经有了一个规模宏大的法律体系,它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以及相关的配套、附属协议构成。配套协议包括: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技术性贸易堡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附属协议包括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WTO的这些协议和规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必须遵守的,是具有全球性的贸易法律规范,是法制全球化的重要表现。我国在加入WTO后,也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承认并遵守这些协议和规则,从而使我国按照全球化贸易法制规范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运动之中,使我国经济在全球化运动得到发展和壮大。
二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及其对策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的建立和法制全球化的形成,对我国法制建设所产生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因为代表法制全球化的WTO的法律规则也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必须遵守的,这就要求对我国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整理、分析,使之能够适用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它将促使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但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我国外贸体制和外贸法制的影响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外贸体制为适用其需要已经作了重大改革,基本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与WTO国际贸易规范相比较,我国贸易体制与外贸法制所表现出来的差距是明显的。主要表现有六:其一,进口关税仍然偏高。虽经几次降低,但仍然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甚至高于发展中国家4—5个百分点。其二,非关税保护过多,主要体现在存在进出口数量限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范围仍然过宽,指定公司经营的国营贸易还在一定范围存在,而且具有较高的垄断性。其三,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而需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仍然受到限制;内贸与外贸区分,说明国内流通体制未实行对外开放,审批外贸经营权的资格仍含有很大程度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未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四,在标准和证明上未实行国民待遇。如我国1994年7月公布的 “汽车产业政策”就规定在选择零部件上给予国内产品优惠,1994年5月生效的“对初次化工品进口和有毒的化工品的进口的环境控制规定”中规定的要求登记只适用进口产品,不适用于国内产品等等,都是有违《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其五,未实行非歧视原则。对外国企业的出口要求、外汇安排以及双重价格等都与WTO的非歧视原则不符。其六,外贸政策缺乏统一性、透明度,全国市场不统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策不统一,各地区的经贸体制与政策法规差异大,政策透明度低,内部规定过多。而且,近年来,我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台,事先未向企业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另外,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给投资者造成疑虑。此外,市场分割严重,全国市场不统一。针对存在的这些差距,就必须对我国外贸体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修改和完善,使之适用WTO 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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