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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正是对失去生计的忧惧之心令我们更谨慎地面对我们的职业,卫护她娇弱的存在,卫护她成为永久存在所系之的珍贵部分。最直接地,令我们能站在一起为面对共同的挑战而斗争。然而,我要说出一个同样不争的事实:在目下中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与法律学生并不存在共同、一致的对失去法律这一生计的同样忧惧,我们远远不能结成一个牢不可破的命运共同体。我们还只是在各自的生活领域内对这一忧惧作原子式的、孤独的抗争。我们对自己的命运前景还没有看清,我们对我们共同的利益之所在远没有达成共识。
  这的确是令人遗憾的现实。然而,如果一旦某一社会情势导致社会公众抛弃了我们,法律服务产品市场出现需求者缺位,别无它长的我们失去了生计,那情形恐怕已不是“遗憾”所能概括的了,那将是万劫不复的悲惨世界,对整个社会如此,对法律人尤其如此。如果历史真如西谚所言“总在重复自己”,考虑到文革的惨痛教训并没有被真正吸取,我的警告或许并非危言耸听。
  等待历史作自然演进无疑是最时髦、最决定论(宿命)也是最有害的想法。强者如贝多芬之辈从来不是静静地等待出现奇迹,而是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掐住命运的咽喉”。我深信,如果在法律事业旗帜下众多的人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和法律学生--通过坦诚的探讨、争论、交流、反思能藉此认识到、理解到、体会到我们事业的共同特征、共同利益之所在,拿出勇气、决心、信心、胆识、智慧与坚韧的意志来积极卫护影响我们事业与命运的娇弱部分、珍贵部分,奠定长久法律事业的雄厚基础。我们不必忧虑朝不保夕的生计和命运,我们就生活在幸福与尊严中,我们能自豪地说我们没有侮辱大自然赐予我们的生命意志和力量。
  大而言之,为争取这样的现实境况的确像一场法律职业上的革命。英格兰普通法职业在13-16世纪完成了这场法律职业革命,在17世纪的内战中检验了这场革命的成果并经受了考验。他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勇者、智者、仁者才能堪当此重任,才敢于发出:
  “无论你多么高贵,法律总比你更高贵!“
  的豪言壮语,才有资格享受成功主宰自我命运的永恒喜悦
  书房里的法律职业革命毫无意义,任何有意义的事情的价值取决于脚踏实地的行动。我在前文提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利用的是自身比较资源(知识)优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产品。也就是说,相比法律门外汉而言,从事法律职业的我们的其中一个共同特征在于我们拥有他们所缺乏的一种称为“法律“的知识,并在维系全社会有序、和谐的种种社会活动中能使得这种法律知识得到充分的运用。对于维系社会有序、和谐运作所产生的法律知识的垄断享有的确是法律职业所具有的莫大的比较知识优势。这种说法丝毫不令人惊讶。然而,当我说,我们目前还不具有这种法律知识上的比较资源优势时,你可能会惊讶了:怎么会?先不论法学院教授与学生,就是那些非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官、律师、检察官,为职业工作所必需,总会范围不等地研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吧?我执拗的头脑与这种观念截然不同:书面的、文本形式的法律知识对应于法律的实践活动而言,并不必然构成法律实践活动中有用的、现实存在的知识。
  这种论点确实令人疑惑难解。这样,我不搬出法学理论历史上有名的论证,只举个例子加以说明:比如罗马法中有关家父权下家子的法律地位问题,有这么一个规定:“家父卖子三次,家子可摆脱家父而自立”。家父制在近现代欧洲没有任何直系后裔,这一规定在欧陆罗马法继受国家没有任何继受规定及实施。那么,如果我没说错的话,有关家父权下家子法律地位的罗马法规定也就只是罗马法史的知识,即,只是一种关于古罗马法律的遥远的历史知识。对于从事日常法律实践的人来说,这种有关法律的历史知识并不十分有用,不具备这种历史知识并不可耻。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这种法律的历史知识并没有投入当今社会的运行中,成为主宰我们生命、财产、名誉,一言以概之,主宰我们命运的重要东西。说到这里,你如果有执业的经验或法律实践的机会,你是否明显地意识到我们在课堂上学到的种种法律知识,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沦为了新近刚刚获得的有关法律的历史知识么?这其中最显著的例子当数“中央六部门”1998年1月19日颁发的有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其中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律师会见刑事嫌疑犯(当事人)问题,尽管该“中央六部门”的规定十分清楚明确,但落实情况可堪担心。我见到的承办刑事案的律师没有一个不承认会见当事人十分困难,我所听见的最猖狂、最恐怖的“豪言”是大兴县看守所所长吼出的:“老子不管什么中央六部门规定,这里老子说了算”。另外一个例子也十分嚣张: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察科关X X科长在律师提到有关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法律时,指着自己的脸说,“这就是法律”。还有一个例子也相当典型,广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梁毅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合法要求不予理睬,说“我就是不让你会见。”。律师说根据法律、法规,律师应当可以会见。这位梁局长说“因为涉及本案机密。”。律师反驳说,没听说涉及本案机密可以不许律师会见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涉及国家机密,也应在5天内安排会见。梁不容置疑地说“这是我们的决定,你爱到哪反映到哪反映。”。我本人亲历感到没有一个法院的法官不认为庭长和院长的条子比法律更管用。现在据说手法更严密了,一般不会留书面的条子,一个电话、一个招呼,用广东人的话说就“搞定”了,而且查无实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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