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治
李长喜
【全文】
李长喜(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对于法治究竟应包括哪些东西,理论界和实践界尚存不同的看法。在解构主义学者看来,法治也许只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制度,是由那些建立在法律文本之上的外在的、有形的具体法律制度所构成的。这一点从在诸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军”、“依法治校”等这些林林总总的四字方针下所指示的后续行为中可见一斑。在这些具体的治理政策中,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落脚点都是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似乎制度一经确定,法治就不再遥远。对于这种看法,笔者是不以为然的,因为在笔者看来,法治的构成成分并非仅仅包括制度,它还包括观念的东西。如果没有相应的观念内化已有的制度作为依托,如果没有配套的观念内化外在的制度,有形的制度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反思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我们不得不在各种外在的制度之外作更多的思考。我国已经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监督体制,但我国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依然桀骜不驯,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无序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执法和司法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初步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作为一种全局性的顽疾,妨碍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充分发展与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但执法腐败、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即便是相对彻底的治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效果并不理想,普通案件层出不穷,大案、要案屡见不鲜。所有这些都在昭示我们:仅仅依靠有形的具体制度来实现法治只是法制工作者的一厢情愿。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形的、外在的法律制度只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前提和条件,而至于它是否能够真的去调整我们的社会生活,真的能够发挥作用,还得到它的自身之外找原因。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僵化的制度,它是一种实践活动。它不仅需要作为硬件的有形制度,它还需要带动这些制度正确、稳定地运行的软件。笔者以为,法治的成分除了有形的制度外,至少还应该包括意识方面的因素: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法制观念作为法制教育乃至法制建设的一个方面,在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已经得到法学理论界乃至法学实践界的广泛认可。它在法制建设及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已经明显地突现在法治实践中。然而,对于道德观念和道德建设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我国的一些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此进行过探究,并对此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性的看法,但从我国目前的总体情况看,我国在法治实践中对它的认识和运用还远远不够。尤其是法学实践界的法律工作者,在法治的推行过程中鲜有对道德观念加以全面、充分的考虑并积极加强道德教育的。法治要求循法而治,它的推行离不开作为法治主体的普通公民的参与。在撇开道德建设,忽视道德提高的前提下难以保证法治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效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