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更进一步说,如果法院终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公安机关继续此案的侦查并建议检察机关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提起了上诉,而此时,已存在一个权威的对此案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定,就同一事实和相关法律,刑事法庭必须重新作出判决,虽说刑事与行政法庭不同,但同是一个法院,如果意见截然相反,那所谓“法院的权威性”又将从何谈起?面对此案的当事人又将如何不平呢?如果力求意见一致,那刑事法庭就不得不迁就于前面的行政法庭,那“断案的独立性”又将置于何处呢?因此,二审未经程序裁定确定就急于判定实体的做法,还很可能引起正常的司法程序的混乱。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虽然表现出了认真负责勇于改革的精神,但一些做法至少可以说是不够谨慎和值得商榷的。
(一)福州IP电话案始末
1、起因:陈氏兄弟私营IP电话,涉嫌非法经营罪
2、一审:陈氏兄弟起诉公安局,一审驳回起诉
3、二审:二审驳回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4、重审:一审法院坚持己见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分析
(一)是程序裁定还是实体判决?
(二)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四、主持人手记:法治的代价
现在,我们来看看第二个因素:马尾区公安分局对陈氏兄弟采取措施时,所遵循的程序和办理的手续是依《
刑事诉讼法》而行还是依《
行政诉讼法》而行?
就案情来看,马尾公安分局在接到福州市电信局的报案后,经调查,认为报案内容属实,于12月25日就陈氏兄弟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以及是否能够立案侦查一事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请示。刑警总队于1998年1月2日批复马尾公安分局,同意立案侦查,并要求该局依法查处。1998年1月3日,马尾公安分局对该案正式刑事立案。此后,马尾公安分局对陈氏兄弟采取的搜查、传唤、讯问等措施都是依照《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职能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并有搜查证、传唤通知书等正式文件为依据,没有可争议的地方。
关键在于,马尾分局在对陈氏兄弟办理取保候审时,以保证金的名义让陈氏兄弟分别缴纳了两万和三万元人民币,却开具了“非法经营暂扣单”这一性质模糊的单据,问题就出现了:该行为究竟是刑事侦查中的行为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这五万元钱如果是保证金,那马尾公安分局应该开具保证金收据,而不是“暂扣单”。而且,实践中,保证金通常没有那么多,马尾分局至少还需解释在此案中收取不正常的高额保证金的原因。
其次,如果象马尾分局在二审时改口宣称的那样,这五万元钱是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那马尾分局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这些钱“至少有可能是非法所得”以及大概估算该非法所得的方法。
只要马尾分局能解释清楚以上两点中的其中一点,那这个行为就能证明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否则,仅仅从形式上来看,该行为与
行政诉讼法中的“扣押财产”是很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