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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福州IP电话案”

  三、法律分析 
  (一)是程序裁定还是实体判决? 
  (二)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三、法律分析
  (一)是程序裁定还是实体判决?
  1.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其基本含义是:1.司法审查判决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它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司法程序运用法律实施的审判行为。2.司法审查判决的对象是行政争议案件,它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性结论。3.司法审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4.司法审查判决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拘束力,它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作出的权威性判定,非经一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有维持、撤销、履行、变更、行政赔偿、确认等形式。
  行政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其含义有四点:1.作出司法审查裁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作出司法审查裁定的时间是在司法审理过程中;3.司法审查裁定的内容是程序性问题;4.司法审查裁定的性质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它同司法审查的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2)驳回起诉的裁定;(3)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或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裁定;(4)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5)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6)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7)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8)补正判决书笔误的裁定;(9)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显而易见,裁定和判决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程序性的裁判还是实体性的判定,也就是说,裁定是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裁判,判决是对实体性权利义务问题进行考查和判定。
  2.裁定为何又考查实体?
  一审马尾区人民法院和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陈氏兄弟提起的行政诉讼,最后作出的都是“行政裁定书”,显然,两法院都是在进行裁定,也就是在对此案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考查,具体的说,是对“马尾公安分局对陈氏兄弟实施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考查。
  如果考查结果确定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对此没有司法审查权,即使已经以行政诉讼的名义受理了案件,也应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驳回起诉;如果考查结果确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说明此案确属行政诉讼范畴,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审查权,方能正式开始考查此案的实体问题,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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