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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福州IP电话案”

  2、一审:陈氏兄弟起诉公安局,一审驳回起诉
  5月20日,陈锥、陈彦委托他们在网上认识的律师杨新华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马尾分局,认为其行为并未触犯刑律,而马尾公安分局却滥用职权,长期暂扣钱物是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请求确认马尾公安分局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暂扣钱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赔偿利息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马尾公安分局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非行政行为,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并强调说:“此案是新类型的犯罪,案情复杂,需要有较长时间作有关技术鉴定及损失估计,目前侦查仍在进行中。”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福州电信局向被告举报原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经营电信业务。被告经审查原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后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是依法行使刑事侦查职能。在刑事侦查中被告所进行的搜查、提取证据、扣押款项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规避司法审查,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于1998年7月裁定驳回原告陈锥、陈彦的起诉。
  3、二审:驳回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1)上诉
  陈氏兄弟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是“依法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是错误的。本案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上诉人的立案缺乏事实依据,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仅对被上诉人的行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未进行实体审查,就轻率地认定其“依法”,也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没有规避司法审查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错误地对上诉人刑事立案,发现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又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撤销案件,在立案八个月后,仍不作任何处理,其意图就是为了规避司法审查。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确认被上诉人扣押财物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返还,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15,000元。
  2)交锋 
  11月11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双方交锋,各执一词,辩论激烈。陈氏兄指控公安局:先以取保候审的名义索取保证金,现在又说是非法所得。认为公安局在滥用职权,捏造罪名强加于人。使用因特网本身就包含文本、图像和声音的传输,这是因特网的基本功能,他们有因特网的合法账户,其对因特网的使用,也是正常使用,并没有构成什么社会危害。公安局由此应辩:陈氏兄弟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利用因特网非法开办国际长途业务,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涉嫌“非法经营罪”,所以公安局暂扣其作案工具和部分非法所得,并且坚持他们在侦查一个“新类型犯罪”的观点。 针对本案涉及网络科技和被上诉人所说的“新类型”,本案审判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永东法官大胆地提出: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法庭各邀请专家出庭作证,说明网络电话的原理、和传统电信业务的区别以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的意义,以便给法院判案提供有效的参考。
  12月2日上午,二审是二次开庭。共有五位来自三方面的专家证人到庭,分别是原告证人老榕,法庭证人为瀛海威福州公司总经理张成,被告方证人有三人,一个是福建省数据局总工程师丁大明,其余两个是邮电管理部门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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