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4月在费城参加制宪会议的人物,正是来自各州的这种菁英阶级。他们眼见以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为首要价值的政治设计,已经造成流弊,遂决意要重新肯定政府的权力。可是要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呢?美国联邦
宪法的设计,完全系针对这个问题而发;《联邦论》尝试以所谓的「共和制」取代「民主制」,便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
三、
拿「共和」与「民主」作对比,可能会令读者感到意外。这两个通常混用而不加区分的概念,可能有具体的差别吗?按照《联邦论》独树一帜的定义,这两种制度的差异,在于共和制以民选产生公职人员主掌政府,而民主制则由人民自己主掌政府;换言之,前者是间接民主,在人民与政府权力之间有「代表」 作为中介,后者则是直接民主,务求缩小人民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距离。撇开细节不论,这两种制度是有差异的。问题是,《联邦论》强调这个差异、甚至贬抑民主制而主张共和制,就一般性的宪政问题而言,究竟有甚么特殊的意义?
简单的回答是:「共和制」代表着一套完全独特的政治组织原理。就实践面言,它主张,为了防止人民之间多数串连而欺压少数、为了防止政府集权而欺压人民,可恃的防御并不是人民或者民主,而是多元制衡的政治结构;而只有在代表体制之下,才有可能形成这种结构。在理论面言,相对于一般习见的「一元层级式」的政治组织形式,《联邦论》借用民主制∕共和制的对比,提出了一种「多元对抗式」的政治结构模式。
让我们撇开理论,先就宪政实践面说明一下这个想法。
按照较为素朴的民主观念,尽量让人民直接掌握权力,乃是防止政府侵害人民自由的不二法门。而为了让人民掌握权力,政治单位应该愈小愈好;直接民主需要小国寡民,乃是明显的道理。如前面一节所述,革命独立之后,美国人强烈反对统一的中央政府,希望保有原先的州主权,原因主要在此。
可是《联邦论》认为,这种素朴的民主观是错误的。它的理由很简单也很值得玩味。在自由的环境里,由于人与人在想法、偏好与利益上必然分歧互异,形成派系集团(factions)而党同伐异的情形事属必然;而在直接民主的体制里,由于幅员势必狭隘,某一个党派很容易形成独大的局面,产生压制少数的后果。换言之,愈是人民自己作主的制度,愈容易演成多数欺压少数、派系利益压倒公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