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版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使得一个公民在不同国家获得版权的机率大为增加。国民待遇是版权国际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
著作权法》第
2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几乎所有的双边、多边协议,均把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
因此,如果一个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了一部作品,则他在所有成员国享有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并且首次出版于一个成员国,则该作者在其本国以及所有公约成员国享有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在某一个成员国拥有住所地,则其创作作品后,在该非成员国以及所有成员国享有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另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出版,则根据出版国法律或两国协定,作者可能同时拥有这两个非成员国的版权。由于一个作者的作品在多个国家可以同时取得版权保护,当他在两国同时出版发行其作品或许可他人出版发行时,第三人从一国将该版权产品输入到另一国,就产生平行进口问题。
三
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合法说和违法说。下面对此略作介绍。
主张支持平行进口的人认为,平行进口有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不应当禁止。 具体而言,平行进口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平行进口商与版权人或被许可人竞争市场份额,有利于打破垄断,合理划分市场,促进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如果禁止平行进口,则会导致垄断厂商肆意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正当竞争现象;
2、有益于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的货物由于省去了促销和许可费用,价格较低,而且平行进口的货物也是合法制造的真品,其质量有保证,不存在假冒问题;
3、平行进口商从国外大量采购版权产品,也间接使得版权人获得高额利润,版权人的利益并未因平行进口而受到损害;
4、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错综复杂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进口商在进口货物时很难弄清某项产品在本国的权利状况,让其承担侵权责任无疑将增加国际贸易成本;
5、允许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客观需要,是贸易自由原则的体现。随着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消除利用知识产权设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的一致呼声。因此,没有禁止平行进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