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为何赔款
闫桂贞
【全文】
一
近日,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中国留学生在美打赢知识产权官司:中新社北京十月十六日电纽约消息,由中国留美学生创办的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前不久打赢了状告美国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官司,获赔四百多万美元。有报道说,在知识产权官司方面,这是中国人在美国获得的最高赔偿。
八十年代,岳明等中国留学生在美国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并开发出一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后来他们将公司及软件转让美国一家公司但保留了该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知识产权,并在香港成立了太平洋优利达公司。
但是在一九九五年,美国这家公司违犯了他们在中国地区不享有软件知识产权的协议,将一套软件出售给中国内地。于是,一九九六年九月,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起诉美国这家公司,指控其侵权行为,三年之后,美国法院作出裁决,此案由仲裁庭审理。
今年八月,美国的这家仲裁庭开庭,九月十一日仲裁裁定书认定,美国这家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应向太平洋优利达公司赔偿三百五十九万美元,并赔偿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律师费暂定为五十二万美元。按照美国法律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这则新闻只简单叙述了该案的事实,未就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那么,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侵犯了太平洋优利达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何种权利、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呢?
文中提到,美方违反了双方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未经许可在中国销售作品复制件。这一事实只能说明美方违约,并非侵权,而美国仲裁庭作出的是侵权裁决。如要证明美方侵权,还应从版权的平行进口角度入手。
二
平行进口即灰色市场,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而出现的现象,其含义是指未经一国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同意,他人将国外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该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现象。
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由于版权在法律保护上普遍实行自动保护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因此版权领域更容易产生平行进口的问题。首先,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例如我国《
著作权法》第
2条以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作者国籍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国籍是中国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起,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之日起,享有中国
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版权的取得较为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