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纠纷案件,大多集中在与网络相关的侵权问题上。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件中,管辖权问题已经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在“瑞得(集团)公司 诉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以下简称“瑞得集团诉东方公司案” )中,[6] 尽管案件本身是一起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但其中管辖权争议的提出使得本案颇具代表性。
本案原告瑞得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指出被告东方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刘臣街14号2楼。)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方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原告的主页,因此诉请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东方公司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管辖异议书》中,被告指出,由于“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瑞得集团也未能向东方公司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因此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尤其是被告进一步指出,“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告的这一质疑显然是适当的,从而使法院不得不面对网络管辖权这个问题。
那么法院将如何回应呢?在海淀区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WWW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鉴于瑞得(集团)公司以主页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因此本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第二、瑞得(集团)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本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本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7]
暂且不谈裁定书中(也是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法院的这个裁定中,我们至少可以发现法官有这样的倾向,首先,法院将传统的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赛博空间,法官似乎并没有试图去探讨在网络空间中直接适用传统法律是否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并没有对于原告的质疑做出回答。当然,在这一点上,在为网络空间做出专门立法之前,这也是法官的一个必然选择。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毕竟存在巨大的差别,使得这种解释常常略显牵强。[8] 其次,法官的解释总是试图使自己享有管辖权,扩大管辖权的努力,对于各国的实践来说,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如果忽略了这种倾向,理论的研究就无法和实践真正统一起来。第三,尽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确,但是网页作为一种新的连接因素的出现,也并没有被排除在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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