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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

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


黄伟青


【全文】
  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
  黄伟青
  前言
  法官行使审判权代表着国家,社会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公正去实现,保持公众对法官的信任,即法官的公信力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官,都具有显赫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人们的普遍尊敬,具有良好的公信力,人们相信法官甚至胜过相信自己,把法官奉为公正的象征,这无疑对社会的安定带来积极的影响。固然,这种观念的形成,除了历代法官群体共同努力,在具体案件中给予诉讼当事人和公众公平、公正待遇所产生的影响外,更重要的是能够保障法官超然地、独立自主地、不偏不倚地公正履行职责的制度,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制度所产生的直接效果,对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加以研究。据说1,在全国人大通过合同法时将合同法草案中“情势变更”的内容删除,原因之一是由于有相当部分的人大代表认为,该内容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法官自由裁量,特别在当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公信力较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执法上的偏差。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全国人民,这个例子反映的问题是严重的,至少可以说人民对法官的执法能力、公正形象提出了质疑。当前,我国法官公信力不高是无须回避的现实,究其原因,恐怕与我国现行的法官选拨、任命、管理和物质保障等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这种现状对社会稳定和法治进程的危害性,应当重视提高法官公信力的制度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法官的选拨、任命、管理和物质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公信力,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法治进程,刻不容缓。
  一、如何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
  如何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建立什么样的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独立行使审判权”有不同的理论,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也会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
  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的原则为基础,实行“司法独立”,其基本含义包括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高级法官专职并终身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资产阶级“司法独立”的主张,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历史进步作用。
  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依据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程序法都作出了类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影子。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是马克思对法官职责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辟论述。
  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应从四方面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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