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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使命

  与警察权的可能滥用相对立的是还有些该作为而未作为的方面,例如证人保护问题,再如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一个警察多种职能”的治安管理方面。
  三、刑事侦查的三大问题:
  1、 警察权的司法化。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基本上是自我决定、自我实施,检察机关的监督很弱;二是侦查行为,搜查住宅和财产、窃听电话等都是自我授权、自我决定、自我施行。在这些方面,甚至还不如对行政管理的控制,因为刑事侦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警察权对刑事侦查的绝对控制。是否立案,有警察权完全控制,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的效力不大;追诉的中止也有警察权自己决定。用一句话说,刑事侦查基本上是游离于公诉之外。甚至案件一移交给检察机关后,公安机关就自己搞立功颁奖大会,也反映了其游离于诉讼之外,游离于法治之外,这也就是“刑事侦查中心主义”。
  3、 警察权拥有了羁押公民自由的权力。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基本上由公安机关控制,而非司法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基本上关押在看守所,因而也就默认了很多违法行为,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折磨。这在某种意义上,公安机关控制看守所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根源。在英国,警察最多扣留嫌疑人96小时,然后经治安法院交由监狱或看护中心;最近在日本此问题也讨论的较多。这中间有一个上个世纪形成的基本理念:经法官判定的羁押应交由监狱。
  总之,人的需求是多样的,没有社会安全感是不行的,没有法治安全感更不行。因而,一方面要给予警察权力、改善待遇,另一方面又要对警察权施以法治的控制,这都是中国的当务之急。
  杨忠民:
  陈瑞华谈论的主要问题是警察权是必要的,也是要限制的,我很赞同。警察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的重要力量,维护着社会的安全。这种权力还有以下特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存在矛盾;具有强制性;拥有权力的管理者有某种利益在其中。因而,这种权力有可能异化,产生腐败、专横,从这方面说有“恶”的色彩。但从另一种意义上,“恶”的色彩又是必要的,否则社会是无序的、混乱的。
  要制约警察权是必要的,制约的目的是抑恶扬善。下面我就此谈点自己的思考。
  警察权的滥用的根源与我们的观念有关,即是以保护社会利益为重还是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为重。虽然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可以归结为公民个人利益,但在行使警察权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是否一样哪?这里的个人显然是指犯罪嫌疑人,因而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了矛盾。从这个角度,我觉得公安机关的观念要转变,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此时比保护无形的社会利益重要。
  第二,对警察权应该怎样制约的问题。我认为,除了劳动教养,我们对警察权的配置基本是合理的;制约警察权的重心应该放在监督上,包括制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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