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使命
陈瑞华等
【全文】
警察的使命
2001年2月21日星期三
北大法学院模拟法庭
主讲人:
陈瑞华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评论人:
杨忠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王大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陈兴良 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导、法学博士
梁根林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陈兴良:
今天主要围绕警察权在侦查犯罪和保护人权中的地位、警察权在法治中的地位这一中心来讨论。
陈瑞华:
我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就警察的侦查程序谈些感受,提出些问题。
提起警察权,百姓和学者都有一种复杂的感觉。大到刑事侦查,小到户口管理、交通管理都与警察有关,警察权深入到生活的各方面,但同时,依照德国人的说法,警察国和法治国又是对立的。人们一方面要求警察保障的生活安全,另一方面要求法治安全;这样,一方面社会需要警察,另一方面又要害怕警察权的滥用。这两方面都需要关注:不改善警察的待遇、提高警察的素质,则难以保障社会安全;但从法治的角度,不对警察权进行约束,则可能滥用。所以需要对警察权进行限制,即是对控制社会者加以法治的限制。
第二,关于警察的职权问题,主要是行政职权。从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到一般的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占了警察职权的很大部分,但现在我国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在国外,一般对警察的此种权力给以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实体上,提出“比例原则”;程序上,进行司法审查。但在我国,这两方面都不存在。我更关注的是行政处罚,因为它直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我国警察剥夺公民自由的方式有留置盘问、拘留、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与刑罚相比,其基本上不受司法权的控制。另外,还有强制戒毒和强制医疗:从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说有其正当性,但从法治的角度,未经“hearing”而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不符合法治原则。现在我国警察的职权对维护社会治安有重要的意义,但也有很大的问题:
1、 基本未贯彻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司法权并不天然具有控制警察权的性质,但与警察权相比,司法权与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主要承担公正的责任;另外,司法权有一套比较公开和公正的程序,而行政权相对弱些。因而,司法权比行政权更有利于维护人权。当然,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但其毕竟是事后救济,对当事人不公平。
2、 从实体领域,未建立像刑罚一样的措施。如果刑罚是罪刑相适应,那么行政处罚应当贯彻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