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的几个问题
叶庆兴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庆兴
一、
担保法中的期限
(一)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我们知道诉讼时效超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以契约的形式同意返还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要求返还或反悔。若附有保证的债务,保证期限超过,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保证人能否以保证期限超过反悔,要求债权人返还呢?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问题有必要先搞清楚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定权利因存续期间届满而当然消灭,这里的存续期间就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如下: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超过消灭的是胜诉权,权利人法律上的请求权消灭,而权利的本体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没有消灭,程序上的起诉权也没有消灭;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体,即实体权利归于消灭。2,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起算是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或被侵害时开始计算;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除斥期间是从权利客观上发生时开始计算,而不管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和解释第
十二条中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应是除斥期间。虽然保证期间跟除斥期间有点不完全吻合,主要是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司法解释根据保证期间的性质及特性将其规定为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消灭,即其权利的本体还存在,只是其债权不受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债,法律不禁止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或以契约的形式肯定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已超过为由要求返还或反悔。
由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体,保证期限届满,原来依附于债权上的担保关系归于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超过后,债权人得到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保证人在诉讼时效的期限内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二)当事人是否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任意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即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