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信誉的下降也给私人侦探行业提供存在、发展的可能。
企业是否足够重视自己的商誉、必要的企业登记制度、经营状况的公布制度是否足够好,都是问题。其实目前许多在我国认为是商业密秘的情况,在国外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比如小股东有权利要求企业公布自己的经济状况,这种公开制度对于股东的投资非常重要,他们需要凭此决策是否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如果这也构成商业秘密而不进行公开的话,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前些日子同达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一次关于企业信誉问题的研讨会,非常好。大家都感到中国的企业确实存在着信誉不足的问题,夸张一点说:在此方面“中华民族到了危急的时刻”。世界上别的国家不信任中国企业,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相互也不信任。 现在世界上一些银行对我国企业信誉的评价非常低。中国古代对信用是非常重视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如此讲求信用的民族到了这个地步,是很可悲的。思考一下,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如下原因:
首先是因为产权制度的原因。国内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一个对私人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环境,一个企业就无法作大,这是一个老问题。近代以来为什么日本就会产生许多大企业,中国总是小打小闹?我发现大的私人企业的形成需要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至少一个人要把自己的企业作大,他需要有这样的信心:扩展自己的资产、把自己的企业作大之后,不会因此而成为革命的对象。实际上我们的传统正好相反:一个人的财富增加了,就如猪羊被养肥了。最讲求信用的企业,往往是很关注利润的企业,而投资者、经营者关注利润,就意味着企业与自己的生计是密切关联的,这时候他们会非常重视自己的商誉。最不讲商业信誉的企业就是地摊似的企业,我们在相当长时间的产业政策似乎使得国内的企业变成了小地摊,令人遗憾。中国目前的
宪法、法律非常尊重私人权利,但是在具体运作中,私有企业生存环境仍然极其恶劣;国有企业由于体制上的缺陷,不能够形成一种对商誉非常重视的体制性的背景,这些方面有待努力的地方非常多。
其次是因为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企业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因此企业有自己的计划和追求,政府并非如此。有时候政府的地方保护,使得外地企业无法与本地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交往。
再次就是在司法过程中也存在着地方主义情况。这种情况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有时候,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奇怪的口号,比如“法院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对于这里所说的法院应该追求的社会效果的内涵,我并不清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追求社会效果的行为与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行为的逻辑是不同的,二者无法并列。于是出现了一些现象,比如:该破产的企业不能够破产——因为这是“社会效果”不允许的;应该本地企业败诉的案件,结果并非如此——因为涉及到“社会效果了”。另外还有许多其它因素会影响的司法的公正性,而如果法院判决案件明显背离法律,等于对社会作了这样的昭示:既然你们可以背离法律,可以不忠诚于法律。那么……
社会管理并不一定都要依赖政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