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私人侦探”
贺卫方
【全文】
现代社会已经是“神探亨特”取代了“福尔摩斯”
对于中国的“私人侦探”行业,百姓街谈巷议、媒体各种报道越来越多——它逐渐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热门新兴事物。
18、19世纪,私人侦探的作用很大,在过去的一些西方小说中,比如《福尔莫斯探案集》都提到了私人侦探,他们对某些案件进行侦察、提供一些商业性的服务。但是到了现代社会,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国家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犯罪的侦察等方面,均由政府来主导——今天,我们看到,对于犯罪的侦破,已经是“神探亨特”取代了“福尔莫斯”。
中国社会当然非常特殊:我们的政府是借鉴了一些西方的模式逐步建成并完善的。政府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政府如何维护社会秩序,还处于不断摸索之中。就目前的法律来说,并没有对于私人侦探行业加以禁止的规定,所以按照法治的理论,法律无明文禁止意味着公民可为。所以我们不能认定它是违法的,相反我认为私人侦探行业是合法的。但是,作为一个合法的行业并不能说明它所作的任何事情都合法,我国法律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法通则》中都承认公民人格尊严并加以保护。如果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权,当然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对于“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
现有的体制不能有效的维系社会秩序是私人侦探行业存在的原因之一。
现有的司法力量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得到了有效的司法矫正(有时候是因为效率过低,有时候是因为代价过于高昂),这样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审理结果无法做出确定的预期性。举个例子:当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对所得到的判决进行研究的时候,发现由于法院设置的地方化、司法腐败等原因,他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于是他会觉得司法保护不如通过私人力量的保护有效,这时候他就有可能去求助于私人侦探。私人侦探有可能被用来讨债、解决经济纠纷等,这种倾向明显是把我们的社会秩序拉向早期的村民社会的情况——TAKE LAWS TO ONE’S OWN HAND——社会秩序的维系要靠私人力量了——这在现代社会是相当可怕的。更加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私人侦探行业的兴起,一些地方的黑社会力量开始抬头(黑社会犯罪最近在媒体中不断报道),在东南沿海一些开放地区,解决经济纠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这种地下的、黑夜里的一些行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中国历史也好,西方历史也好,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民对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