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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遇到疑难、复杂的问题,以请示法律问题为由和上级法院商量裁判结论,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而受案法院也是来者不拒。一些地方的上级法院,干脆直接命令下级法院如何裁判等,这种上下级法院“沟通”,二审法院先入为主的做法,使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性,下级法院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逐级请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积月累,以至于有的案子,老百姓打了几年的“马拉松官司”也没个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上级法院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老百姓想通过上诉改变审判结果的愿望落空,实际上导致了“一审终审”,无形之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国的“二级终审”审判制度是相违背的。基于此我们应当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只能依靠上诉程序对上诉案件行使管辖权,而不能在一般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涉和影响.
  “审判独立的关键是如何摆脱来自外部压力的困扰,但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应保证下级法院独立审判,逐步限制下级法院请示的范围,直至最终取消请示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通过法律程序监督下级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切实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与法官素质 
  司法独立要以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为依托。这也是处理和应对各种复杂关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否则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独立无法实现,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实现司法独立,进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西方国家大多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毕业。如英国规定:只有具备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资格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要求具有本国国籍,年满18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以及身体健康外,还必须具备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最低学历。这与西方国家的规定的任职条件相距甚远。
  此外“法律专业大学文凭”其规定本身就很含糊,熟悉我们国家考试制度的人都知道,在我们国家想拿一个大学法律专业的文凭并不困难,甚至参加一个培训班一两个月也能拿到一个本科文凭,此外在法院内部很多法官都来自部队转业的干部,其本身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讲的只是“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很难想像司法独立如何实现, “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又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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