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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余昌洪


【全文】
  内容提要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审判得以公正准确进行的制度保障。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素质的关系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也结合我国现行审判体制,和司法改革的研究成果,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笔者自己的想法,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审判委员会 法院 地方政府 法官素质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审判得以公正准确进行的制度保证。其基本涵义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依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我们国家一贯注重司法独立的实现,对此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经济时代确立的司法体制已明显滞后,根据宪法所确定的原则,为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有必要对原有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可以说追求司法独立是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从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上加以革新和完善,基于此必须处理好以下一些关系。
  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 
  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是对立的,司法独立就是不要党的领导,或者削弱党的领导。基于这种认识导致了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不正常的关系,司法机关完全受命于地方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实际掌握在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些委员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还凭自己的主观臆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从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领导”的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大打折扣,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
  “其实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或摆脱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指党对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切实保证国家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而不是由党委来代替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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