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上市公司亏损乃至破产的原因有很多,缺乏退市机制的制约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我国的ST和PT制度是在客观条件不允许实行退市制度的情况下的一项过度性措施。证监会的ST和PT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上市公司尽快改善经营状况,提醒投资者注意亏损上市公司的股票风险。但是在这种制度下,4连亏、5连亏的上市公司至多被ST或PT(其中被ST的公司有49家,被PT的有8家),而离退市却很遥远,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压力不大,进取心不强。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不可能破产”的观念指引下,投机炒作,出现了寻找庄家、追逐热点、“不亏不炒,越亏越好”的怪现象,这可谓我国证券市场的悲哀。所以退市机制是对连续亏损企业的惩罚和督促,希望能通过这种惩罚换取上市公司的经营理性,投资者的投资理性以及证券市场的秩序理性。
许多年来,政府出于各种考虑,政策上不允许上市公司破产,因此导致上市公司缺乏压力和动力,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其他优质企业为了借壳上市,情愿出巨资填补其巨额亏损,重组该上市公司。对于重组方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卖壳继续上市;另一方面,即使经营不善还可以继续转手出售,反正上市公司不会轻易退市。但随着退市机制的正式实施,收购企业一般不会再轻易收购不良上市公司,因为一旦收购该公司,就必须保证其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扭亏为盈,否则就面临着退市的风险。退出机制无疑增强了各个市场主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能够较为理性的作出市场决策。
上市公司虽然退市,但是没有破产或解散,则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也不是废纸一张。《
公司法》第
143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
144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监会发言人指出:“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有转让股份要求的,其股份的托管及转让事宜,中国证监会将制定管理办法。”可见证监会在厉行退出机制的情况下,不会对广大股东权益放任不管。
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其目的在于确保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世界各主要的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和香港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版(de-listing)的规定。其中纳斯达克市场5年来共5000家上市公司中就有1000家退出了证券市场。我国证监会《实施办法》的颁布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只有“上”没有“下”的状况成为历史,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