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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股份回购

  (二)对股东而言,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也有一定的好处。对于出售股份给公司的股东来讲,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可以获得大量现金收入,重新物色和培养优质资产。特别是拥有公司绝对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售出一定的股份,以较少的股份仍处于支配控制地位:而对未出售股份给公司的股东来讲,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值会有一定的提高,因而股东的回报会有所上升。
  三、公司回购股份亟待法律的完善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
  在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法中,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一般采取了原则上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但特殊情况下允许的模式,突出了其严格限制性的特点。相比之下,奥地利、比利时的公司法对此的规定略显宽松。前者首先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接着补充提及,公司回购股份“只能以避免对公司的严重损害为目的”,且不得超过股份资本的10%;后者直接表述为  “法律并不禁止”,条件是:公司用盈利认购股份,因而不会导致资本或法定公积金的减少。
  同时,上述各国公司法对公司持有自己股票的管理也有特殊规定。德国法规定,公司管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必须对自有股份的情况予以说明,在资产负债表中须单独记载,且必须设置“自有股份公积金”特殊帐目。奥在利、瑞士等国的法律也要求自有股份须在董事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注册、说明。法律一般规定,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美国公司法相关立法简述
  英美公司法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成立时,并不要求其一次认购全部核准的股份。但公司重新取得自己的股份时,视同公司把这部分取得股份的对价金额分配给了原有的股东,从而既增加了股东的实际收入又减少了公司的真实价值。美国修改后的新《标准公司法》规定,重新取得自有股份是公司进行分配活动的一种形式。如果公司均依照同一确定的比例重新取得每位股东的部分股份,其结果等同一次股利分配。
  经过总体分析和比较,无论大陆法国家的公司法还是英美公司法,都存在公司回购自己股份这一现象。对于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的处分办法,大陆法国家通常规定要及时注销,以使公司保持确定的帐面资本,这一点英美法国家的做法不同。从根本上看,这种差异根源于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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