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限制股份的回购是
公司法的一般原则,但股份的回购在法律上并非完全受到禁止,公司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为了适应公司动态运作的客观需要,各国立法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将其作为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应急性临时变通措施。
(一)对公司而言,回购自己的股份基于如下考虑:
1、回购自己的股份可使股本结构向合理的方向进行调整,为将来资本的运作创造出一定的空间。当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为了使公司的财务结构配合其商业政策的需要,公司会考虑减少公司的资本金,而回购自己的股份加以注销则是公司减资常用的方法。减资后会使资本结构更趋于合理化,从而使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就前面所举云天化而言,其总股本56818.1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46818.18万股,社会流通股为10000万股。这个股本结构不太合理,严重制约了公司未来的发展。而回购并注销部分股份,可以迅速而有效地降低国有法人股比重,改善股本结构,为云天化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公司回购股份便于公司筹措资金 。公司为筹措资金发行新股时,因股份供给增加,容易使股价跌落,难以达到筹措预想的资金的目的。此时,为了稳定股票市场,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以稳定股价,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但此时,公司也有操纵证券市场之嫌,因此对发行新股的公司回购股份应有严格的限制,例如股价稳定后,公司应立即出售其取得的股份。
3、公司回购股份是有效的反收购手段。一般来讲,公司收购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但是,当一家公司的现任经营者经营业绩良好,而广大股东也支持现任经营者时,如果公司被收购,收购者将采取和过去相反的经营策略,并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公司有反收购的必要。目前我国的公司和股票市场都还很年轻,很不成熟,抵御风险的能力弱,过于频繁的收购风浪有可能干扰我国公司和股市的成长,甚至导致它们的畸形乃至灭亡。当股份公司面对收购,在冷静而迅速地对导致公司被收购的原因和收购者的行为善意作出判断及分析收购对公司的利弊后,如果结论是收购有利,公司应当欢迎收购;如果结论是收购有害于公司,公司则应当在仔细了解和估量收购者的实力与意志、公司自身的反击力量和条件以及可以运用的力量之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公司回购股份是最好的反收购措施。一方面,公司回购股份会使股价上涨,导致收购方资金不足而放弃收购计划;另一方面,公司回购股份会导致收购方为取得公司支配权而必须买到的股份不够。
4、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适应公司合并的需要。公司合并是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合并会造成公司数量的减少,但会形成留存公司的规模扩大,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手段和公司外部成长的途径。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况。如果严禁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则不利于公司的合并。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当被吸收公司持有吸收公司的股份时,两公司合并将会使吸收公司地有自己的股份。为防止公司资本虚设及抵制内幕交易,公司不得将该部分股份转让,而是应在一定时间内注销,我国《
公司法》规定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