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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转型期的挑战

  规定,造成法律操作的困难。(2)在“宜粗不宜细”“宁简勿繁”“有总比没有好”
  的指导思想支配下,片面追求法律的数量,而无视质量。法律的草案性、临时性、
  变通性、简单性突出,有的法律条款多是纲要式、原则性的概括,在内容上与政策
  相差不大,结果一碰到复杂的社会生活,一旦进入操作阶段,就发现法律条文的规
  定界限不清,变得不肯定、不具体,模棱两可,很难为执法提供一个明确、清晰的
  依据;(3) 在进行立法时,往往不是从从宏观上、总体上把握,充分考虑其与现存
  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进行短期行为式的立法,
  这样匆匆出台的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后期大量的法规补救与解释工作,从而导致
  副法体系过分膨胀,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总共才有156条, 而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执
  行《民法通则》,搞了一个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有200 多
  条;再以刑法为例,目前对刑法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已超过了刑法条款的数十倍,
  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明证。而这种例证反过来又破坏了法律制度
  本身的和谐与统一。
  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其弊害是可想而知的。(1) 法律的公正性丧失,导致法官
  自由裁量权扩大,难以保证法律实施公平,保证纠纷得以合理解决。而“如果一个
  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
  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
  多,又有可能言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9](2)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和严肃性,民众对法的信仰和尊重减弱,法律成长的寿命不高。
  笔者认为,在社会的转轨时期,当各种社会关系都不成熟、不定型的特殊阶段,
  我们宁可不要制定太多、太滥的法律,也要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纯洁。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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