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没有相应地完成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民众接受、认同法律还有一段磨合的过程,
“欲速则不达”,指望立即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规范社会,可能适得其反。法律的制
定必须考虑民众的消化、接纳能力,否则制定这样的法律也会形同虚设。“不观时
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此臣之过也”[7] “明智的创制者
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
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8]。
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是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训练,进行法律启蒙、普及,
让民众逐渐熟知法律、接近法律,增强法律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吸收民众参与
法律制定,以保证法律的制定不仅合法,而且正当。如75年颁布的
宪法是按照法律
程序进行的,法律的合法性勿庸置疑,然而这部
宪法却不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
现,在许多方面甚至背离了民意,远离了民众,自然其寿命就短, 无法得到实施。
法律必须走向民间,走入民众,衡量法律与民众亲合力的标准可从两个方面考察:
一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有效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权
利的准确程度、发达程度。
三、立法与法的可操作性
透视中国今天的立法,已走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无法可依,社会呼唤制定更
多的法律以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却缺少操作性,又不得
不制定更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补充、完善及整合。法律的制定呈现为一种“马太
效应”。
法律的难以操作表现在这些方面:(1)立法主体众多,法出多门, 立法权限混
乱,法律冲突加剧。在我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较大的市
甚至县一级的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以及这些地方的政
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军委等部门都拥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但这些立法主体之
间的权限范围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或法律上的依据,这就产生了对同一问题的重
复立法、重复规定,立法者往往站在各自的立场,从小利益出发,做出互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