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年代的权力关系格局在政治立场的强制下,被普遍化和绝对化,随着阶级斗争
的扩大化以及政策作用、威力的加强,政治权力占有主宰一切,支配一切的地位,
行政命令、红头文件大过法律,超过法律,法律沦为牺牲品、附属品,降格为拾遗
补缺的作用,受政治解决问题的惯性作用支配,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十分热衷于从
政治的角度看问题,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社会生活是围绕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政
治权力体系运行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和解决,基本上离不开行政命令、行政手
段。如某领导人的指示、一个临时决定,一个具体政策都可以优于法律,取代法律
发挥作用,甚至抛开法律于不顾。随后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
律,公权力强大,私权利弱小,民众几乎没有机会参与法律的制定,“走群众路线”
的立法原则被错位成党的政策是制定法的灵魂和基础,法律更多地是党提交的成品,
法律成了高悬于民众头上的花环,看得见,摸不着。
再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历来是一个超大的社会,几千年来,社会调控的能量
不高,“天高皇帝远”,法律的传统极为欠缺,对习惯、道德的推崇大大超过对法
的呼唤,民众接受法律价值的基础比较脆弱。我们通过革命或变革的方式推进法律
到民间时,由于这种推进属于“晚发被动型”,因而法律从根本上讲还没有内化为
人们的价值观或内心需要。笔者赞同苏力先生的看法“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
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
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5]。 费孝通先生也曾说过“法治秩序的
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运用这
些设备。更进一步讲,在社会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
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
弊病却已发生了”[6]。
现在我国正由长期的人治转向法治,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社会的转型
期,人们呼唤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寄托于国家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调控社会,这是进
步的表现。但应该看到,传统体制根深蒂固,运作已久,决不会一触即亡,其残余
至今仍对现实生活发生广泛的影响,新中国的建立只是完成了制度层面的革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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