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面临的棘手问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
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就必然会存在一天。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我们同样面
临着如何使法律适应社会变动,提高法律应变能力的问题。既然立法与社会脱节的
矛盾是无法解决的难题,那么降低对制定法律的理想化期待就是必然的了。“真正
的立法家不应当把力气花在法律和
宪法这一类的事情,……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
国家里法律和
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
宪法是不难设计
出来”[4]。既然法律与社会必然发生脱节,那么一个国家不完全依赖于法典, 发
挥法外之法的手段,运用诸如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调控机制进行弥补,采用一
些“准立法”或“半立法”的模式调控社会就是应有之事,挖掘、重建中国本土化
的法律资源也就成为必须。近年来,西方社会提出院外案件处理日常化、群众化,
鼓励调解与妥协,走一条“小司法”的路线就很值得我们重视和借用。
二立法与民众的亲合力
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往往把法看成是一种工具。法简单地等同于“刑”,等同于
“罚”,是所谓“刭也”“伐也”“逼也”“废也”。因而民众惧法、厌法,很少
对法律有亲切感。巧合的是,中国革命选择苏联的发展道路,在理论上接受马克思
主义的指导,这种理论又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把法律看作单纯是进行阶级斗争
和阶级镇压的工具,法律的基本功能局限在政治领域,是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存在,
作为权力的代表来使用的,法律草率地依附于政治,盲目地服从政治。在这种背景
下,民众很难敬仰法律、亲近法律。可以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经过中国
传统法文化的改造,得到了高度的发挥,而反过来,中国传统法文化又为接受和培
植这种“阶级斗争法学”理论提供了适宜的文化心理基础,也可以说,中国民众对
法律的理解是有误区的,法律与民众的亲合力是被腌割了的。
战争年代,我们主要依靠政策取得胜利,法律是次要的手段。解放后,根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