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转型期的挑战
田成有
【全文】
如果说50年代是法律的的蒙昧阶段,60─70年代是法律的虚无阶段,再到80年
代法律沦为工具主义,那么进入90年代后,法律成为万能主义的了。短短的历程,
我们从无法可言到现在齐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无法无天”到“法律爆炸”,立
法所取得的成就巨大而辉煌。然而,与立法相比,我们的执法却走入了低谷,法律
的价值和效果不尽人意,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笔者直言:中国目前单纯强调
立法的超前和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有可能使这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
规难于渗透到社会生活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认同、消化、接受,从而最后变为一
纸空文,说得严重些,目前中国的法律很难经得起理性的检验,中国的执法困境,
立法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
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
要深远……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来求善,可是
人们尚未学会驾驭它使之产生巨大的恶”[1]。 在此我们决无贬低立法重要性的意
味,也没有与潮流唱反调的认识。事实上现在的立法与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与西
方社会的立法状况相比,我们的立法还是极为幼稚的,需要我们立的法还很多很多。
然而,在立法中,需要注意警醒的是,我们一定要“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
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2]。 这就是写作本文的初
衷和目的。
反思我国的立法状况,可进行以下检讨:
一、立法与脱节的社会
中国古代社会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封建法制辗转相承,引礼入法,儒家思想
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法律与道德相混相通,法外制度丰富多彩,形成了独具中国
特色的法律发展样式。然而,发生在十九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不仅改变了中国社
会的性质,而且也改变了封建法律陈陈相因的特性,这种改变在某种程度上打乱了
中国传统法律的进程和轨迹。于是西学东渐,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
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解体,中国的立法多了西方法律这一参照系。这是好事,好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