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制订

  永佃权。它实际上更接近于英国法的地产权(estate)。将中国的土地权益现状削足适
  履地塞进大陆法的概念体系,虽然形式上耐看,但并不利于中国现有土地利益格局的稳
  定和地产市场的发展。
  姚先生的文章从两方面提出了有关农地使用权的立法需求:一是利益格局的稳定性和合
  理性(公平性),二是土地的有效利用。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
  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立法要综合考虑。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还要考虑一些中国
  特殊情况:如耕地保护问题,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成本问题。此外,在处理农地使用权
  与社员权的关系时,还要考虑农村社区人口稳定和文化稳定的因素。姚先生提出的土地
  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值得我们注意。
  温铁军(自称为实验员):
  做了各地土地改革的实验
  有的人在考察土地问题的时候做了预设的前提。即只要土地物权化了就会促进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则会促进土地规模的扩大。土地规模的扩大会产生规模收益,而规模收益会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这种前提是错的。
  (这个前提把土地单纯作为生产资料来考虑了,忽视了在中国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
  在中国农村土地有双重功能,国家允许农户分户消费时让渡给了村社,同时将社会保障功能也交给了村社。
  现实:国家无力承担如此多的人口的保障功能,所以土地仍将承担而且可能还会强化其保障功能,(成员权或社员权也好,其实应包括生存权问题)。而试图通过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来减轻土地的承载量的这条途经也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这是受社会现实情况羁绊的。
  所以目前还应维持土地的村社所有,只要村社所有的边界是清晰的其实就是实现了私有化。考虑中国的土地问题应该立足于现实。
  钱明星:
  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从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从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物权法的目标也应是通过法律来明晰,规范土地制度。
  立法是要解决现实需求的,所以也是应立足于现实的,不可凭空设计,破坏性打破现有制度。
  现实与改革:
  ①农村是种村长经济,是高度社会化的所有权。所以与其它的一般物品的所有权是有很大的不同的,是为群体利益而存在的,所以也必须强化各项农地的他物权。
  ②农民与集体的土地关系的解决。前提是农民应是个私有者,以此为基础建立集体与农民的民事关系。可以借鉴古代日尔曼法的土地总有制度,把个人地位与集体利益紧密结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