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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制订

  土地买卖也有其弊端,如使农民在困难时期失去土地
  C、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对农村人口有很强的保障功能
  国家对农村的保障投入是有限的。而土地则可以提供粮食,也可以通过土地出租获取现金,作为其它的用途。
  现有土地分配会影响其它社会资源的分配,例如教育问题。有较少土地的农村人口由于起始位置的不同,造成循环的贫困状态,他们无法通过很好的教育改变自己的人生。
  D、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土地成为外出打工农民的最低保障,使他们对工资的要求值降低。
  老师的观点:
  ①不能为了私有化而私有化
  ②通盘考虑以上四个因素
  ③避免破坏性的不平等。这里破坏性的不平等是指由于不平等使生产力受到打击
  现有的物权法的问题:
  ①仅考虑到私有化的法律实现,没有考虑其现实效果。
  ②债权转化成物权,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与宪法不合。宪法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何谈转化?二是可能导致村干部发包时的盘剥。
  如何设计?
  采用双层土地所有制
  ①土地所有权归村农组成的集体所有,(强调这里的集体是具体的即全体村民,而不是抽象的)
  ②每个村民是土地的所有者,天然地拥有基于成员权的物权,对于物权加以分层,(一束权利),对每种不同的具体权利分别作出规范。
  村民有成员权
  应解决的问题:
  A、包容人口的增长
  B、尽量减少土地变动(调整)的不利影响,
  a、预留机动地,防止对农民土地的中途调整
  b、对土地进行分类调整,例如只调水田,不调旱田。
  c、土地流转问题。可以把土地买卖转化为对成员买卖。
  过渡的阶段可能会很长久,也许会过渡到广东的股份制形成。
  王卫国:
  各国物权法多是围绕土地权利展开的。土地权利是物权法的基石。所以土地权利不搞清
  楚,无法订立物权法。
  土地权利立法不存在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各国的土地权利与本国的历史发展和具体现状
  紧密相联,没有现成可移植的法律模式,不能简单套用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在大陆法国
  家,私人地权和地产市场是围绕所有权展开的,而中国的地产市场和公民、法人的土地
  权益则围绕使用权展开。中国的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大陆法上的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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