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制订
主讲人:姚洋
【全文】
编者按:
这是一次经济学与法学的亲密对话,讨论有关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制订的问题。
主讲人是经济研究中心的姚洋老师,他对农村问题很有研究,亲自作过并正在做实地的调研工作。他在经济研究中心也开了这方面的课程,大家有兴趣不妨听一听。
主题评议人有《中国改革》杂志社的总编温铁军,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北京大学的钱明星教授和清华大学历史学系的秦晖教授。
由于整理的原因失掉了不少讲座中的精彩,几乎成了提纲。对此我感到很抱歉。只是希望通过此给大家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制订
姚洋:
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问题来讲:
①介绍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
②分析现有农地土地制度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③设计未来农地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④对物权法第一稿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①现有农村土地制度
以村集体为单位,作为产权的拥有者,使村集体有很大的权力,这也使各地的农地分配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土地虽属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已经落实到农户。
土地定期或不定期的随人口状况变化而进行调整。多数地区采用“大稳定,小调整”的框架(即三、五年进行一次微调)。但贵州现实行五十年不变,而且严格执行。
广东现实行土地股份制。
②从经济学家的角度考虑一部法的影响,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A、地权的稳定性:
地权的稳定性会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资行为,在集体组织调整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因为是在交易不自由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选择的行为。
反过来看,如果确认了农民的产权,对他们的投资会有什么影响呢?
世界银行在各地做了试验、调查。结果表明:对投资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明显而且有时集中表现于产权的其它方面,例如拿产权证抵押贷款。所以并不能夸大地权的稳定性对投资的影响,对其影响还需做实际的考察。
B、资源配置
这实际是土地租赁、土地买卖的问题
现有法律不允许土地的买卖,在现实中,土地租赁很发达
土地租赁可以促进土地的利用
土地买卖则可以增强买者的预期性,防止租赁产生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