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就是说,在司法改革中,要改革的实际上不是司法本身,而是要改变过去的这么一种回避法律的社会机制。也就是说过去不太使用法律手段的结构必须改变,这是目前我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尽管日本一直在说要在现代化的过程当中把西方的法律体系渗透到社会中去,但是在真正过程中却不是如此。比如说《
劳动法》中,按规定企业的确有解雇工人的自由,只需要在30天前预先通知工人,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企业有解雇工人的权利,但这是和日本企业终身雇佣的习惯相矛盾的。那么如何协调这样一种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呢,日本战后法院一直采取这样一种对《
劳动法》的解释方式,就是“禁止权利滥用”,企业当然有解雇工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不得已的理由,企业不能滥用这一权利,不能解雇工人。这一例子也就是说明日本是通过这样一种司法解释的手段来保证法律规定和日本社会现实的协调关系。
那么现代的改革当然就是要改变上述的例如对《
劳动法》解释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加强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使行政程序法进一步健全,进一步合理化,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在自由竞争中,必须要注意到这样一种悖论,就是当竞争自由的时候,并不是说就没有权利关系,完全是契约关系了。实际上这里存在着经济性的权利。在经济竞争过程中,很自然地胜者会进行垄断性的活动,完全的市场竞争很难避免垄断化的趋势,那么为了防止垄断化需要导入国家干预机制。
关于国家在维护自由竞争方面的作用,我们可以以美国联邦司法部为例来分析。它在这方面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像IBM、AT&T、MICROSOFT这的大企业,当他们开始出现垄断的倾向的时候,国家往往采取断然的措施,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另外一种比较重要的法律方面的变化表现在人权方面。例如,女性的人权、少数民族的人权都得到了更充分的强调。
在强调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注意对弱者的保护,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制建设的任务。
另外司法制度本身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刚才我已经提到在市场竞争机制得到充分强调的时候,需要根据透明的规则来进行竞争活动。这时候司法的作用就显得日益突出。因此在日本提出的一个改革目标就是建立大的强有力的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