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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简要构思

  (1)横向联合
  横向联合主要是指卡特尔,即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5)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把卡特尔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出现这类卡特尔即视为违法,无论其造成的具体后果如何,一般包括价格卡特尔、限定生产数量的卡特尔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卡特尔应适用“合理原则”,即根据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判断是否严重损害了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8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一系列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等九类,又根据它们的影响程度分为登记卡特尔、可驳回卡特尔和需批准的卡特尔。(6)这些卡特尔增强了企业的生命力并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德国法对卡特尔分类分级规制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2)纵向联合
  纵向联合指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主要表现为限定转售价格、垄断用户后向一体化(7)、独家销售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以及纵向非价格约束等。其中限定转售价格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他的纵向联合可适用合理原则。
  3.控制企业合并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产业还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即使在专业化和规模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钢铁、机械、电子等行业,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的水平也不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与此同时,维护市场结构的竞争性又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法律到底应对企业合并如何评价,如何引导,发达国家的有效竞争理论与立法经验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启迪。钱德勒教授在其名著《看得见的手》中论述到“作为反对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所发生的许多联合而通过的谢尔曼法案,显然不利于小的制造企业为了控制价格和生产而形成的松散的横向联盟的延续。最高法院在对E.C.奈特……等案件的判决中,谴责了联盟,却宽恕了控股公司,这就加速了合法合并运动的来临……如果没有谢尔曼法和联邦法院对法案的解释,拥有和经营单功能企业的小家族公司的卡特尔很可能在美国也会延续到二十世纪,就象在欧洲的情况一样。”(8)可见反垄断法的适当引导,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以及市场经济结构的优化有着重要的提升作用。这其中的尺度如何把握,要求立法调研中正视相关的案例,充分汲取经济学、法学界已有的相关成果,制定科学的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以及具体明确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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