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简要构思
李凌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
【全文】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简要构思
李 凌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这个任务首先是由反垄断法承担的。1993年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对不正当竞争首先要保证企业有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行业价格自律、企业联合限价、公用事业部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政性限制竞争等种种现象,导致竞争不能充分开展,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尚未形成,也就不可能有效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反垄断法正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起草,本文拟就中国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目标模式、调整范围及程序问题作一框架性概述。
一、明确“宜细不宜粗”的单独立法指导思想
1.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在立法体例上,法学界大都主张制定单独的《反垄断法》法典,但有些学者认为反垄断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性质上均属竞争法范畴,在理论基础上均以经济学中的有效竞争理论为指针,两法可以合并于同一法典,在现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单列一章反垄断之规范。(1)
笔者认为,虽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许多共通之处,但前者主要是反对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后者则主要从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反对以独占或卡特尔的形式,滥用经济优势,限制企业进入市场,妨碍市场竞争。(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应具更高的权威和更大的独立性,以抵制各方面利益集团的干扰,因为垄断的主体往往牵涉到各级地方政府。二者合并立法难以突出各自不同的功能,在具体操作上各方面的协调也较为困难。单独立法可以减少因原有立法中的不完善带来的体系上的弊病,新的立法视角下的反垄断法将更符合新时期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2.加强对可操作性的重视